日前,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表示,卡拉ok包房每天每間收費12元標準是一個上限,至於下限是多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協商,也可以考慮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有所區別。圖爲北京一家KTV歌城內,人們試用新的練歌設備。
自11月20日以來,廣州、上海、深圳等地娛樂業協會紛紛對《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提出質疑,並表示將拒絕按照12元/包房/天的標準支付使用費。一時間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再次成爲社會與媒體關注的熱點話題。新華網援引中國新聞出版報報道稱,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再次作出明確迴應,12元收費標準只是上限,認爲收費過高就不交費是不對的。
標準並非國家版權局制定
標準嚴格依法制定並出臺
據部分媒體報道,一些娛樂業協會認爲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沒有徵求過他們的意見,單方面提出這一標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自強迴應:我們認爲,媒體和社會關注卡拉OK版權使用費問題是好事,反映了公衆對政府行爲和社會事務的關注與參與,提高了這件事的透明度。客觀介紹,準確引導,有利於把事情弄清楚,有助於通過此事提升作品權利人和使用者以及社會公衆對知識產權的認知水平。但上述說法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王自強指出,首先,這個標準不是國家版權局制定的,而是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制定並上報的,由國家版權局進行公告;其次,在公告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國家版權局還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第三,標準的制定和公告是嚴格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的出臺完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支付版權使用費是卡拉0K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中國音像協會代表其著作權人向卡拉OK經營者收取版權使用費,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12元收費標準只是上限
著作權人已做很大妥協
針對廣東、上海等地的卡拉OK經營者認爲每間包房每天12元的版權使用費太高、不合理,王自強迴應:12元的收費標準究竟是高還是低,要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卡拉OK經營者來協商。國家版權局在公告中說得已經非常清楚了,這12元的標準是上限,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規模的卡拉OK企業可以不同對待,也就是說可以下調。在收費標準的問題上,國家版權局一直是非常慎重的。考慮到當前卡拉OK行業對收取版權使用費的認識水平和承受能力,我們對兩個協會做了大量的說服工作,建議其將原定的16元/包房/天的標準降爲12元/包房/天,並於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就該收費標準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屆滿,即於9月21日召開了由權利人、卡拉OK行業、娛樂業協會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實際上,著作權人在這個問題上已經做出了妥協。當然,對於收費標準,不同利益羣體是有不同看法的。從前期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大多數地區和行業的代表,是贊成這種收費方式和標準的。舉例來說,標準公示期間收到17個娛樂協會的反饋意見,12個贊成;徵求意見的座談會上,7位發言的代表,5位基本贊成。而且,這個收費標準不是剛性的,而是彈性的,公告明確說明,這個標準是收費的上限,是可以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經營規模適當調整的。同時,對比中國港臺地區和國際上其他國家的收費標準,12元的標準也是較低的。
認爲收費過高就不交費:不對!
不交版權費就使用作品:不該!
對一些娛樂業協會發表聲明不接受國家版權局公告的收費標準,也不會向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支付卡拉OK版權使用費,王自強迴應:先打一個比方:到市場買東西,你覺得價格合適,你就買,覺得不合適,可以討價還價,不成,那你就可以不買。不能強賣,也不能強買。這是一個淺顯的道理。具體到卡拉OK收費問題上,道理是一樣的。如果卡拉OK經營者覺得收費標準高,那他可以不使用權利人的作品,但是現在你又要使用、又不交錢,這就不對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中國絕大多數卡拉OK企業使用的歌曲和音樂電視作品都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卡拉OK企業實際已經是侵權在先了。對於大多數卡拉OK經營者來說,多少年來一直在沒有取得權力人授權、也沒有付費情況下違法經營,這種拿別人的勞動成果自己賺錢的免費午餐,在中國大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今天,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
有卡拉OK經營者認爲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按照20%的比例提取管理費太高了,對此我認爲,這個管理費的比例是權利人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達成的協議,20%左右的管理費比例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一般來說,集體管理組織建立初期,管理費比例相對高一些,隨着集體管理組織各項制度的完善,管理費的比例將逐步降低。管理費比例應該是權利人所關注的問題,卡拉OK廳不能用這個作理由拒絕交費。
權利人收費無需經任何人批准
音像協會已獲百餘家公司授權
娛樂業協會聲稱,作爲卡拉OK收費主體的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目前尚處於籌備階段,未得到民政部的批准,因此它無權收費。王自強迴應:其實國家版權局在公告中明確指出,在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沒有完成社團登記程序之前,籌備組不得開展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由中國音像協會代爲行使權利人已經委託的權利;目前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試點工作,根據具體情況逐步推進。
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現在還無權收費,但是這不等於權利人無權收費。卡拉OK經營者不能以此爲理由拒絕向權利人交費。權利人向使用者收費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批准,你用了我的作品,你就必須交錢。據我所知,中國音像協會已經獲得了100多家音像公司的授權,它可以代表這100多家音像企業向卡拉OK經營者收費。卡拉OK企業如果不交費,那麼我想,權益人和卡拉OK企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中國《著作權法》頒佈施行以後,卡拉OK企業使用作品必須取得權利人授權並支付報酬,如果不交費,除非停止使用作品,否則就可能面臨訴訟。隨着權利人版權意識的提高,一些權利人已經開始向卡拉OK企業提起訴訟。這種情況從2003年開始越來越多。比如2003年12月,北京二中院判決華納公司訴北京唐人街公司一案,3首MTV判賠2.3萬元;2004年4月,華納公司訴哈爾濱好樂迪娛樂公司一案,3首MTV判賠2.1萬元;2004年11月,新時代影音公司訴北京樂聲及新世紀錢櫃案,3首MTV判賠1.6萬元。
其實,國家版權局是不贊成通過個案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卡拉OK行業使用音樂、音樂電視作品的付酬問題的,並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專函表達了我們的意見。這種方式將使卡拉OK行業陷入滅頂之災。所以珍惜目前這個來之不易的制度無論是對權利人,還是對卡拉OK企業都有好處,在這個制度下,是個雙贏的局面。如果就爲了收費標準的問題,導致這個制度難以施行,重新回到沒有集體管理組織的起點,那對卡拉OK企業絕對是不利的。
國家版權局監管的不是卡拉OK企業
某些知識產權學者認爲,著作權屬於私權不是行政指令,版權使用費是權利人與卡拉OK經營業主自由磋商的結果。國家版權局在這個過程中只能扮演監管者的角色,不是收費主體。
王自強迴應: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必須強調的是國家版權局監管的對象不是卡拉OK企業,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第一要監管它不能濫用權力,不能歧視使用者,要對使用者一視同仁;第二要監管它收費後是否將錢分配給了權利人;第三,要監管它提取的管理費是否僅用於正常的工作開銷。這種監管除了國家版權局的監督以外,還有審計的監督、權利人的監督以及公衆的監督。而且,所有這些監督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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