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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學校培養一個標準高中學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類學生折算爲標準高中學生的權數爲:高中生爲1,初中生爲0.8,小學生爲0.56。
第九條 學生總人數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的全校平均學生總數,按年初學生總數與年末學生總數平均計算。
第十條 在職教職工人數應按國家或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人員定編標準和生師比標準依序覈定:1、在職教職工人數不超編、不超生師比標準的據實覈定;2、在職教職工人數不超編,但超過生師比標準的,按生師比標準覈減;3、在職教職工人數超編的,按編制數進行覈減。覈減後的人數仍超過生師比標準的,按生師比標準再次覈減。
第十一條 教職工工資包括學校向教職工發放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加班工資等各種報酬。人員工資不得計入本項指標外的其他費用項目。
各學校的教職工人均工資原則上據實覈定,最高不超過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1.2倍;一個地區同類學校教職工人均工資原則上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按照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教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覈定的在職教職工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覈定。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應當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費計提基數按照覈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覈定的工資總額14%、2%和1.5%計提。醫療保險費用已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不提在社會保障費中重複計算;其他應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複計算。
第十四條 助(獎)學金,指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各類在校學生髮放的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貼息、勤工助學金、困難補助等,不包括以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形式設立的專項獎學金。學校對家庭困難學生的學、雜費減免不能計入助(獎)學金。
第十五條 修理費包括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其中:大修理費用採用預提方式的年預提額一般不得超過覈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1.4%,且實際大修理支出不再重複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採用待攤方式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修理週期。日常修理費用據實覈定,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合計一般不得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爲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1、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2、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3、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爲長期待攤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原值按照不同情況分別確認。按規定進行過清產覈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新增的固定資產原值,以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原始購置憑證爲準。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合理確認。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價值按評估前的原值計算;學校不能提供固定資產評估前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合理認定固定資產原值。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暫不考慮殘值。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暫定爲:房屋建築物50年,專用設備8年,一般設備5年,其它各類固定資產10年。文物、藝術品不計提折舊。財政和社會捐助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單獨覈算其應計提的折舊。
第十八條 閒置超過9個月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超過規定的折舊年限的,不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能補提折舊。與學生培養無關的所有固定資產,如學生宿舍、食堂等後勤服務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獨立覈算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不得計入高中教育培養成本。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費用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土地使用權費用已計入地面建築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築物提取折舊;其他情況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徵用與學生培養無關的土地所發生的土地使用權費用不得計入高中教育培養成本。
第二十條“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過當年公用支出總額的20%。
第二十一條 利用學校教學資源從事短期培訓、場地租賃等經營活動,按經營收入淨額(指經營收入扣除直接費用後的餘額)的不低於50%的比例衝減總培養成本;經營支出不能獨立覈算且經營收入淨額爲負數的,應按照直接從事經營業務的教職工人數佔教職工總人數的比例覈減總培養成本。
第二十二條 民辦高中和職業高中等其他高中學校、民辦初中和民辦小學的學生培養成本可參照本辦法覈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月 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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