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認真研究並提出修改意見。下爲徵求意見稿全文:
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規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行爲,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普通公辦全日制高中學校進行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爲。
第三條 高中教育定價成本審覈應當遵循下列主要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合理性原則。影響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相關性原則。計入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的費用,需爲與高中教育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的費用。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於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本期成本。
第四條 高中教育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審覈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爲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合理。未正式招生學校,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的相關批文、批件及資料爲基礎。
第五條 某一地區高中教育定價成本根據該地區所有同類學校高中教育培養成本中由學費(含擇校費)補償的成本的彙總平均數確定。高中教育培養成本是指學校培養標準高中學生的全部合理費用支出,按補償渠道區分爲由財政(含社會捐助)補償的成本和由學費(含擇校費)補償的成本。
第六條 高中教育培養成本由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構成。
人員支出包括教職工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障費以及學生的助(獎)學金;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水電費、公用取暖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交通費、租賃費、修理費、材料費、固定資產折舊、土地使用權費用分攤和其他公用支出。其中,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交通工具、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土地使用權費用指學校有償徵用土地或接受無償劃撥土地但發生拆遷等行爲所支出的土地徵用費、拆遷費、補償費等。
第七條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高中教育培養成本:
(一)學校非持續、非正常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學校附屬獨立覈算經濟實體的支出;
(三)學校購置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會計制度規定予以資本化的利息);
(四)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五)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
(六)對外投資等支出;
(七)學校購置明顯超出學生培養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其他與學生培養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學生培養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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