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發改委發佈的《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徵求意見稿)透露出這樣一個信息: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按照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這個徵求意見稿還稱,同一地區,高中老師收入最高的不得超過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1.2倍;同類學校教職工人均工資原則上按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近一時期,國家發改委爲監控各行業的價格水平,陸續在出租車、物業、城市供水等行業出臺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希望能夠防止不應該由老百姓承擔的成本轉嫁給老百姓。
這個徵求意見稿提出,高中教育培養成本應該由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構成,並規定10類費用不得納入高中教育培養成本——學校非持續、非正常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學校附屬獨立覈算經濟實體的支出;學校購置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借款利息;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對外投資等支出;學校購置明顯超出學生培養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及其他不合理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其他與學生培養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學生培養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國家發改委要求各地物價部門和教育部門在2007年1月10日前將對《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修改意見提交給該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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