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並支持福田警方!
沒在深圳生活的人根本就不知道這裏的賣淫嫖娼有多猖狂。我所在的村裏就有大量的賣淫女,那些理髮店,店面不足10平方米,但一到晚上,昏暗的燈光下居然能有30多個年輕女子排坐在門口。難道這就是中國之窗的形象?對於那些屢教不改的人,就算手段有點過激又有什麼不可以呢?
關鍵看效果!
打擊違法犯罪,有什麼錯。1983年嚴打不比這出格多了?但是效果很好!全國老百姓都擁護(除了那些被處理的人員及其家屬)。深圳的做法沒有錯,非常問題必須用非常手段解決。新加坡的鞭刑不是更狠,那終身留下的鞭刑痕跡不是更侵犯人權。
反方
網友們說得對:那是作秀,是中央臺曝光後他們纔去管的,而且是從最軟的管起。賣淫女是整個罪惡鏈的最底層,得錢最少,受害最多。
爲什麼國家三令五申會禁不了黃賭毒?爲什麼本該支持的事情會招來一片反對聲?這其中深藏的東西,不值得我們深思嗎?
在我國,憲法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刑事訴訟法也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也不允許公民旁聽。警方這種大張旗鼓的暴露個人隱私的做法,實際上是封建社會“遊街示衆”的做法。而“示衆”是一種羞辱刑,這在封建法典和實踐中屢見不鮮。例如“插牌遊街”、“斬首示衆”、“棄市”(即處死後把屍體扔在鬧市裏)等。
新中國成立後最高人民法院曾三令五申,禁止遊街示衆。甚至罪至死刑的罪犯,也不允許遊街。觸犯了法律的人仍然是我國公民,他們的基本人權,例如人格權、隱私權等都受法律保護。
警方將妓女和嫖客示衆的做法只能引起他們對國家、社會和法律的不信任、不滿甚至牴觸。我們應當做的是加強管理注重治本。
我是個年過古稀的老人,看了這條“新聞”,憤怒異常,好像又回到了那肆意踐踏人權、侮辱人格的政治運動時代。難道我們現在的一些領導幹部就這麼無知,這麼可憐嗎?!什麼叫做人權,什麼叫做“以人爲本”?你們是真不知道,還是故意搗亂?賣淫嫖娼可以依法處理,爲什麼要把這些人拉出來公開示衆?損害的不僅是這百十來個人將來改過自新、繼續做人的信念,更是給深圳這個開放城市和整個國家抹黑。
我們在懲罰罪惡的同時,是否能考慮給別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防止罪惡的方式是教育,是從各方面提高人們的認識,當然最重要的還有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如果每個女人都有安定的工作,誰還會願意去出賣自己的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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