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或其家屬有意對深圳福田警方提起訴訟,我願意幫助他們維權。”12月10日,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的山東籍律師姚建國告訴記者,在他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衆事件發表致全國人大的公開信後,有一位當事人的家屬通過電話聯繫過他,哭訴了當時的情景,並有意起訴深圳警方。
自從12月1日,姚建國在網上發帖《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衆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後,這位曾經在去年因代理上海長江醫院“孕婦不孕”事件而聞名的律師,再次成爲媒體關注的焦點。
姚建國認爲,深圳警方的這一做法“會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並且“活動本身是違法的”。
在公開信中,姚律師寫道:“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警方雖然有權對其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被處罰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推翻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機關認爲行爲人構成了犯罪,在偵查終結以後,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還是在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這些人都只能被稱爲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其爲罪犯。只有通過法院的審理之後才能作出判決,最後確定這些人是否構成了犯罪,應該處以什麼樣的處罰。福田警方將未經審查、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公開處理,顯然違背了法律程序,屬於法外施刑。”
“其次,這種名爲公開處理實爲示衆的做法侵犯了有關人員的人格尊嚴……示衆是一種很古老的方式……特點就是企圖通過羞辱人格的方式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隨着人類文明和法治的進步,這種野蠻的帶有強烈的復仇主義色彩的懲罰方式早已被現代社會拋棄。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公安部就強調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能遊街示衆,不能掛牌子。後來隨着國家法制建設的進步,又逐步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保護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權益。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增加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二、三款分別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是違法犯罪人,法律也沒有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示衆不能起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衆所周知,預防違法犯罪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是一門科學,要用科學的精神和科學的方法來解決。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示衆除了起到羞辱當事人的作用外並無任何積極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對抗情緒,要麼使當事人陷於絕望而自暴自棄,要麼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復社會,並不利於對其教育改造。這種做法的危害性還在於,它起到了一種很壞的示範作用,它等於是告訴人們,對於違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錯誤的人,是可以侮辱他們的人格尊嚴的。”
姚建國告訴記者,該公開信發表之後,多位法律界專家對其表示支持,刑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興良在廣東的一次會議上表態: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侵犯了人權。
記者也瞭解到,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還專門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支持和聲援姚建國的公開信,並建議其應當再一次上書公安部、監察部、中央紀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追究該事件中實施違法行爲的行政執法領導者的行政責任,甚至建議姚建國可以出面組織一次維權。
姚建國則表示,目前公開信的目的已經達到,相信除了全國人大外,公安部、監察部、全國婦聯等有關部門也應該瞭解了相關情況,因此沒有必要再向其他部門寫公開信了。他告訴記者,目前他還沒有接到全國人大的回覆,深圳警方也沒有聯繫過他。“全國人大事務繁忙,很難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給予回覆,這很正常,但深圳警方到現在還沒有主動與我聯繫,就有點兒不正常了”。
據瞭解,廣東一家媒體在報道時曾引用深圳市公安局“有關部門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人士”的說法,“公安部門是依照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正當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會纔有權對相關的法律條文作出迴應。”姚建國說,他最擔心的事情就是這起事件從違法開始,以違法結束。他認爲,行政機關提高法律意識比普通公民提高法律意識的意義更大,“普通公民違法是污染了河流,而行政機關違法則是污染了源頭”。
姚建國還向記者透露,12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將就此事件專門召開一次研討會,探討保護公民隱私權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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