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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河南省安陽市的消息稱,經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今年一月二十九日發生在河南省林州市、造成三十六人死亡四十八人受傷的“爆炸案”的十名責任人分別獲刑。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和張紅生等四人合股承包經營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公司,從事爆竹的生產和銷售,並分工負責該公司下屬的四個生產區。二00五年八月下旬,該公司被責令停產整改。同年九月,申喜栓違規購買了九萬餘枚禮花彈成品及半成品用於生產和銷售,並將其違規超量存放在自己負責的包裝車間內。二00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農曆春節正月初一),林州市臨淇鎮梨林村及附近村的部分民衆到距存放禮花彈及爆竹倉庫僅二十餘米的老君廟、天爺廟進香、遊玩。當天下午兩時許,在此玩耍的梨林村兒童張建芳等人將點燃的爆竹扔到包裝車間內,引起連環爆炸,造成三十六人死亡,四十八人受傷。
法院認爲,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張紅生四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此外,申喜栓還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與此同時,被告人韓清德(林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崔中明(林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商企業科原科長)、李霖(林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商科原副科長)、馬林江(臨淇鎮政府原副鎮長)、王成鬆(臨淇鎮企業辦公室原主任)、牛明生(林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原民爆管理員)六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最終導致爆炸發生,其行爲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據此,法院一審依法判決,林州市臨淇鎮梨林花炮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餘人員則分獲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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