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日)上午,記者在12333市(天津)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採訪時看到,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新辦法方面的諮詢成爲12333的熱點。勞動保障專家爲廣大職工解答了五大熱點問題。
一、私企員工參加工作後,用人單位推說經營情況不善,沒有錢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是不是企業經營困難就可以不給員工上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強制性保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爲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職工依法享受的社會保障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爲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職工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還有監督權。用人單位還必須依法公開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對拒不參保繳費的單位,職工有權向勞動保障監督部門舉報。
二、職工因身體長期有病,想辦理提前退休,又擔心養老待遇會降低,新的計發辦法實行後,病退待遇不減政策何時開始執行?
原來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中確實有關於病退減發待遇的相關規定:符合企業因病、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減發2%。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人員、國家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國有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辦理提前退休時,不再減發基本養老金。之所以不再扣減因病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是因爲新的計發辦法已明確體現出繳費年限長短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直接掛鉤的關係,對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的約束機制明確具體。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三、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對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有無新的規定?
勞動保障部門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05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2106元。同時,爲了體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銜接,本市對新計發辦法實施前已經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實行繳費基數五年遞增的過渡性政策:對於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2006年以不低於1078元,2007年至2010年分別以不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爲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及以後,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新計發辦法並軌。
四、一名老國企職工1982年參加工作,一直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50歲辦理退休時養老金能拿多少錢?由於有新政策,養老金是否會降低?
依據有關規定,該職工屬於“中人”(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其養老金構成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1、基礎養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截至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繳費年限×1%;
此外,按照新計發辦法規定,該職工屬於在過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應在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之外,再按照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同年度分別發給一部分補貼。該職工如2008年退休,每月養老待遇要增發62元的補貼。
爲了做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保證新老辦法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平衡,待遇不降低,在五年過渡期內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在發放其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的基礎上,如果低於原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如果高於原辦法計算標準的,高出部分根據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同年度,按比例計發。假定該職工2008年辦理退休時,出現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發標準的,只發給高出部分的50%。上述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四個部分就是該職工養老金的構成。
五、一名新職工2005年參加工作,今年28歲,自參加工作起一直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按照新的養老政策,退休以後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依據有關規定:該職工屬於“新人”(即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故其養老金構成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1、基礎養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截至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建議新參保的人員要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通過養老待遇計算公式可以看出,繳費年限長短對退休後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有較大影響。新辦法鼓勵多繳費,長繳費,正常年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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