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違規操作致廠房被焚受損公司起訴索賠
法院:原告自擔10%責任其餘由三家施工單位按比例分擔
某食品公司新廠房即將建成投產,未成想,由於施工方的違規操作引起大火,廠房被焚,損失慘重。食品公司爲此將相關三家施工單位及監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市二中院審理後,認定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經營損失及處理事故費用計1790餘萬元,判令原告自擔10%責任,其餘由三家施工單位按比例分擔。
原告某食品公司訴稱,2004年10月14日,北京某保溫材料公司在食品公司位於天津東麗區的廠房施工現場組裝冷庫保溫材料時,組裝工人違規操作,高溫滷鎢燈烤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縫劑引發火災,不合格的聚氨酯材料助燃火勢,致使食品公司即將建成投產的廠房嚴重焚損。同時,食品公司提出,負責該項目的建築安裝公司、鋼結構工程公司及工程監理公司也存在違規情形,從而導致火勢蔓延擴大,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爲此,食品公司將上述四家單位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四者連帶賠償其新廠房的投資損失、停產經營損失等全部經濟損失。
法庭上,被告保溫材料公司辯稱,其公司雖是直接引發火災事故的單位,但本次火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原因卻是原告隱瞞了消防工程未完成的真實情況,即通知其公司進行後期工程,經濟責任主要應由原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次火災造成直接財產損失692萬餘元,因火災給原告造成的經營損失1088萬餘元,處理火災事故的費用9.9萬元。被告保溫材料公司違規操作,引起火災,系直接引發火災事故的單位,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確定承擔原告合理損失的70%。被告建築安裝公司在事故中未明確消防工作職責,未嚴格火源、電源管理,對火災發生負有間接責任,承擔原告合理損失的10%。被告鋼結構工程公司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築材料,造成火災蔓延擴大,確定承擔原告合理損失的10%。原告沒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自行承擔合理損失的10%。被告工程監理公司同意被告鋼結構工程公司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應對被告鋼結構工程公司10%的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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