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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重慶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九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了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提請許可對伍策祿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報告。
報告說,經調查查明,伍策祿在擔任涪陵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及涪陵地區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涪陵建築公司承包商肖明瑜提供幫助,收受肖明瑜賄賂7萬元人民幣,3000歐元。伍策祿的行爲已觸犯刑法,涉嫌受賄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報告說,爲進一步查清案情,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於2006年12月9日對伍策祿立案偵查,並擬對其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因伍策祿系市二屆人大代表,根據《代表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特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許可對伍策祿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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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策祿,男,漢族,1953年出生,四川資陽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先後任四川省涪陵地區財政局局長,重慶市涪陵市財政局局長,重慶市涪陵市副市長,重慶市涪陵區副區長,重慶市涪陵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重慶市物價局副局長,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1996年初,涪陵市政府準備修建體育館,時任涪陵地區財政局局長的伍策祿被任命擔任體育館建設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於是,肖明瑜就找到伍策祿要求承建該項目,請伍策祿幫忙。伍策祿同意幫忙,叫肖明瑜去報名投標。隨後,肖明瑜參與投標,並以1600萬元的工程造價中標。在體育館施工過程中,涪陵市政府決定在體育館旁修建涪陵飯店,由財政局下屬通濟公司爲業主單位,並負責發包。伍策祿作爲財政局局長,擔任評標領導小組負責人,參與工程評標打分。在伍策祿的幫助下,該工程也由肖明瑜承包的涪陵建築公司承建。
肖明瑜爲感謝伍策祿在上述事情中的幫忙,在2002年1月至2006年1月期間,先後4次在南山塔寶農家樂、五洲大酒店等地送給伍策祿7萬元人民幣、3000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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