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烏魯木齊停暖事故餘波陰霾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首次頒佈規章,明確熱力供應方必須履行的責任,因停暖而給用戶帶來損害的,要予以賠償。
來自新疆建設廳城建處的消息稱,爲提高新疆城市供熱、供水、供氣服務質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新疆政府有關部門首次專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據瞭解,即將出臺的這部規章明確規定,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並報告主管部門;由於經營者原因造成停熱二十四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按日折算標準熱價,並在供熱期結束後向用戶雙倍退還熱費;給用戶造成損害的,要予以賠償。
這部政府規章還做出規定,若因經營者原因造成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標準溫度,經營者必須按溫度差折算標準熱價向用戶退還熱費;屬於熱源、設計、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經營者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對於冬季寒冷漫長的新疆各城市而言,確保正常供暖一直是擺在政府面前的頭等大事,然而就在今年十二月初,烏魯木齊發生大面積停暖事故,迫使部分片區停止供暖長達八十小時,約有上萬居民爲此受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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