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被予輕判
因精神異於常人,天津19歲男青年劉某在一年多的時間內自帶汽油燒燬了包括電動車、摩托車、高檔汽車在內的總共20輛車。日前,法院一審以縱火罪對其判刑6年。
攜汽油深夜出門第一次燒掉4輛
法院查明,去年6月10日晚11時許,劉某竄至本市河東區友愛道9號樓10門前,將自帶的裝在塑料瓶裏的汽油潑到一輛停在此處的紅色木蘭摩托車上,隨後點燃。接着,他又竄至河東區虎丘路1號樓附近,將停在此處的一輛黑色電動車點燃燒燬。第二次作案得手後,時間已經到了6月11日凌晨,意猶未盡的劉某又轉到河東區豐樂裏附近,將一輛黑色電動車點燃燒燬,接着又在河東區中山門四號路17號樓下點燃一輛紅色木蘭摩托車。
兩年燒了20輛車修復花費32萬元
時隔僅兩個月,去年8月7日凌晨,劉某再次攜帶裝滿汽油的塑料瓶出門,此次,他先是在中山門的團結東里4號樓前點燃了一輛紅色夏利車,隨後又到附近點燃另一輛夏利車。兩輛車均是部分被燒燬,修復價格共計3500餘元。
此後,自去年10月30日至今年5月27日間,劉某10餘次深夜“出行”,共燒燬14輛機動車,並且隨着其惡行未被人發覺而越發膽大起來,從摩托車一路燒到本田、別克、大宇、帕薩特……其中3次,劉某還“火燒連營”,點燃的“目標”汽車將停在旁邊的汽車也引着了,一次是白色富康汽車,一次是灰色捷達汽車,一次是一輛松花江汽車。其所燒的全部車輛,修復價格共計32萬餘元。其中一次,劉某燒車後“興致大起”,還將附近一家醫院的倉庫門點燃,造成部分藥品被燒燬。經鑑定,受損藥品共價值4500餘元。今年5月27日晚11時許,劉某在中山門一高層下欲燒一輛夏利汽車,在其從口袋往外掏打火機時被民警抓獲。
屬限制行爲能力被告一審判6年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劉某的司法精神鑑定書,法院鑑於其部分犯罪時未滿18歲且精神方面有異,即使成年後也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加之其主動交代了大量作案事實,據此以縱火罪對其判刑6年。
宣判後,因認爲量刑過重,劉某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法院不日將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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