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九江縣丁家山礦段銅硫礦於2005年7月21日被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國土廳”)行政許可給私營企業九江縣金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開採。這一消息讓一直在申請補報該礦區範圍開採權的國有企業九江礦冶總公司震驚不已:因爲該礦段範圍早已於1996年被九江縣政府依法處理暫擱置開採爭議,政府對雙方爭議礦區範圍也作出具體批准。面對省國土廳的這一行政行爲,九江礦冶總公司提出異議,隨後將省國土廳告上法院,一審法院認定省國土廳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爲。據瞭解,該案件是行政許可法頒佈後江西省第一例行政許可案,更是第一例行政機關敗訴案。目前,該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
●發現金礦
丁家山礦段遭遇無證開採
丁家山礦段、列石山礦段和長埂山礦段組成九江縣丁家山銅硫礦區,位於九江縣港口鎮境內,山下蘊藏着大量的銅硫礦石。而國企九江礦冶總公司的前身九江地區丁家山銅礦,組建於1970年。
1975年1月,當年的九江地區丁家山銅礦經批准作出了《第一期擴建工程初步設計》,第一期擴建工程以列石山礦段已探明的貯量礦山擴建爲基礎,丁家山礦段、長埂山礦段的礦牀列爲第二期和第三期擴建工程,原九江地區革命委員會抓革命促生產指揮部以潯指(1975)第16號和第42號文批准確認該初步設計。1987年底,贛西北地質大隊在丁家山礦段60米以上發現了九號鐵帽型金礦。洗心橋鄉政府得知後,在1988年4月,組織人員對丁家山礦段上部的鐵帽型金礦進行無證開採。從此引發九江礦冶總公司與洗心橋鄉對該礦段金礦的開採爭議。
洗心橋鄉擅自進行無證開採後,九江礦冶總公司向有關部門反映,並依法申請補辦覈定該礦區範圍。1989年4月14日,由於丁家山礦段上部的金礦與下部的銅硫礦沒有明顯的過渡帶,九江市人民政府、九江市縣礦管局等有關部門多次進行協調,由九江礦冶總公司作出讓步,九江市計委以(1989)基字第24號批覆銅硫礦和金礦分權定期開採,明確丁家山礦段上部的鐵帽型金礦由洗心橋鄉開採,丁家山金礦下部以及規劃區內的銅硫礦體仍由九江礦冶總公司統一規劃開採,給洗心橋鄉開採丁家山金礦的時間爲12年。其後,九江市礦管局以(1991)15號文對市計委24號文處理爭議予以認定,當事雙方履行市計委決定金礦無須聯營。
據介紹,1996年2月1日,九江縣政府對《九江銅硫礦礦區範圍及開採範圍圖》和《洗心橋鄉丁家山金礦區及開採範圍圖》作出處理意見:九江銅硫礦與九江縣丁家山金礦暫擱置丁家山礦段的銅礦開採爭議,此次僅認定丁家山金礦在該礦段開採鐵帽金礦的礦區範圍,限金礦最大開採深度+65米標高以上。同年5月6日,省地質礦產局在該圖上對《九江銅硫礦礦區範圍及開採範圍圖》和《洗心橋鄉丁家山礦區及開採範圍圖》蓋章加以覈准。在當事雙方《採礦申請登記表》上載明礦區範圍的批准機關是九江縣政府,發證機關意見一欄中省國土廳載明同意批准《1/5000九江銅硫礦礦區範圍及開採範圍圖》和《1/2000洗心橋鄉丁家山礦區及開採範圍圖》。由此決定縣政府處理暫擱置爭議兩圖兩表是對市計委、市礦管局處理爭議兩個文件的依法界定。在金礦服務期12年屆滿,九江礦冶總公司即可據此申請補辦。
●金礦倒閉
私企競拍取得金礦區開採權
幾年以後,由洗心橋鄉經營的丁家山金礦合併到九江縣鐵門坎金礦,並更名爲九江縣鐵門坎金礦丁家山分礦。2003年,由於該金礦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九江礦冶總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03年9月16日,報紙刊登了九江縣鐵門坎金礦丁家山分礦礦業權拍賣公告。在看到這一拍賣公告後,該公司立即查看了拍賣文件。讓他們感到不解的是,該拍賣文件迴避了60米以下銅硫礦爭議歸屬的詳實資料和說明。鑑於這種情況,九江礦冶總公司立即向省國土廳提出了拍賣質疑,按照規定,競拍變更法人名稱變更權利附圖應是原破產企業權利附圖的繼承。但該質疑並未使省國土廳中止拍賣活動的繼續進行,拍賣結果由第三人以900多萬元價格競拍得九江縣鐵門坎金礦丁家山礦區採礦權、採選礦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然而,拍賣不到1年,省國土廳就以協議許可的方式將丁家山金礦下部的銅硫礦許可給第三人,其理由是:上下需要統一開採。對此,九江礦冶總公司提出質疑,依據國土資發(2003)197號文規定,既然上下需要統一開採,2003年就不應該切塊拍賣,現在切塊拍賣後又擴大拍賣標的沒有法律依據。
●產生糾紛
暫擱爭議礦區範圍被許可開採,省國土廳成被告
九江礦冶總公司於2005年3月7日以《關於申請辦理原九江丁家山銅礦丁家山礦段開採手續的報告(九礦冶字眼2005演07號文件)》向省國土廳礦管處提出:申請辦理原丁家山銅礦丁家山礦段+60米以下開採權的相關法律手續,懇請貴處既尊重礦山歷史,又着眼礦冶未來,予以批准並及時批覆。該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份文件是該年3月18日遞交的,但之後卻杳無音訊。
2005年9月1日,九江礦冶總公司沒等到省國土廳答覆申請的批覆,等來的卻是省國土廳採礦證已下發給第三人的回函。省國土廳同意第三人將礦區範圍的開採深度變更爲156米至-300米標高銅硫礦,並向第三人頒發了《採礦許可證》,該證記載許可第三人開採的礦種爲金礦、銅硫礦。
對於省國土廳作出該行政行爲,九江礦冶總公司認爲省國土廳爲第三人變更行政許可屬於違法操作:沒有依法履行在作出行政許可之前告知的義務,剝奪了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的與其他申請人同等的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2005年3月申請不予准許的理由以及救濟的權利等。
對於九江礦冶總公司提出已經於2005年3月就提出申請這一問題,省國土廳表示,他們是2005年8月8日才收到的,並且有省國土廳礦管處的兩名處長的簽字。省國土廳認爲,批覆給第三人的礦也是屬於小型礦山規模;同時,九江礦冶總公司並不是利益關係人,省國土廳作出的行政許可不僅實體合法,程序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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