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違法行政行爲導致敗訴的相關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這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印發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行政執法案件敗訴是指下列5種情形:法院或者行政複議機關確認行政行爲違法的;法院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行政行爲的;法院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變更行政行爲的;法院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爲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提出賠償申請,經法院或者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確認應當給予賠償的。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嚴重違法、違紀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規定依據承辦人、審覈人、批准人的職權職責、危害結果和過錯情節等因素,認定敗訴過錯責任,還規定了不承擔敗訴責任的具體情形,從而有效減少了責任認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增強了敗訴責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