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後,部分地區要求進一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所得計算口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除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所得以外,還應同時按以下規定計算年所得數額:
(一)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於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爲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個人轉讓房屋所得。採取覈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徵收率(1%、2%、3%)分別換算爲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
(四)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爲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徵收率覈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徵收率換算爲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後,合夥人應根據合夥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夥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夥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後的總額作爲年所得。
(六)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爲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爲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二、上述年所得計算口徑主要是爲了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僅適用於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於個人計算繳納稅款。各級稅務機關要向社會廣泛宣傳解釋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年所得的計算口徑。
三、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爲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自願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扣繳義務人或其他個人代爲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簽訂委託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協議(合同),同時,納稅人還應將其納稅年度內所有應稅所得項目、所得額、稅額等,告知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各項所得合併後進行申報,並附報委託協議(合同)。
稅務機關受理中介機構、扣繳義務人或其他個人代爲辦理的自行申報時,應審覈納稅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委託申報協議(合同),凡不能提供委託申報協議(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爲辦理的自行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