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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省精神病院院長陳賀龍,利用職務之便,竟多次收取賄賂達22萬元,用於自己揮霍。近日,陳賀龍因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2萬元。
15次收受賄賂5.3萬元
1998年,46歲的陳賀龍開始擔任省精神病院院長職務。在剛剛上任的兩年裏,陳賀龍還能夠廉潔自律。然而,隨着手中的權利不斷擴大,陳賀龍開始慢慢地向腐敗低頭。
2000年9月份,江西省建築安裝公司的萬某爲了將自己的業務拓展進該醫院,在陳賀龍的辦公室送給其6000元現金。從此,陳賀龍的受賄行爲便一發不可收拾。
2001年春節後不久,萬某爲了將自己的業務延續下去,又給陳送去了1萬元人民幣。隨後,兩人的權錢交易變得頻繁,在每次業務結算時,萬某都會主動給陳賀龍送上幾千元不等的“禮金”。從2000年至案發期間,萬某共分15次送給陳賀龍5.3萬元。
利用職權搞“權錢交易”
2003年,江西省精神病院開始籌建“心理康復中心大樓”。在這個工程進行招投標時,省內某地質隊的李某找到了陳賀龍,說自己想接下這個工程。在兩人的幕後操作下,李某最終拿到了這項工程。
爲了感謝陳賀龍的“幫忙”,2004年上半年,李某送給了陳2萬元人民幣。半年後,李某又給陳賀龍送去了4萬元“辛苦費”。在康復中心大樓整體完工後,李某又給陳賀龍送上了4萬元人民幣。
據瞭解,至案發期間,陳賀龍還多次收受過他人的賄賂,大搞“權錢交易”。
近日,陳賀龍因受賄罪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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