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在三門峽市打工的河南陝縣農民秦項新在一次毆鬥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行兇者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按照城鎮居民標準支付17萬元的死亡賠償金。
這個判決的誕生,源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發的一個紅頭文件,文件明確指出全省各級法院在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上實行“同命同價”,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一個農民的死亡賠償金超過17萬元,這還是第一次
30歲的秦項新是河南陝縣張茅鄉西坡腦村農民,也是一個長期生活在三門峽市的打工者。
去年11月11日晚8時,三門峽市六峯路崖底村村口,19歲的崔富興來到四叔崔要理開的修理部修車。這時,他看見醉醺醺的秦項新正和四叔爭吵,上前幫忙,此後二人被拉開,秦項新獨自離開。
年輕氣盛的崔富興不甘心,他給父親崔要定打電話求援。十幾分鍾後,在文峯路與五源路交叉口,崔氏父子追上了秦項新,崔富興掂着尖刀朝秦的背部左側捅了一刀。這一刀終結了秦項新的生命,也給自己年輕的一生畫上了句號。
今年8月,三門峽市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崔富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崔要定有期徒刑10年;判處崔富興連帶賠償秦項新家人喪葬費等共計21.6913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7.3359萬元。
“爲何一個農民的死亡賠償金高達17萬元呢?”有人指出,2005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純收入僅2870.58元,這17萬元從何而來?
對於這個在以往類似判決中從未出現的賠償數額,主審法官周擎鬆這樣解釋,秦項新雖是農村戶口,但他長期在三門峽市打工,故根據省法院今年6月的“紅頭文件”,2005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67.97元/全年)乘以20,就得出這17萬餘元的死亡賠償金。
河南在全國率先突破,“同命同價”背後的大環境
所謂的“紅頭文件”,是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今年6月8日,該文件同時下發全省三級法院。
文件第15條明確指出,農民工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爲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據稱,這是全國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農民工與城鎮居民要“同命同價”。
在這份文件背後,是河南人口大省、外出務工人員衆多的大環境。省法院有關人員介紹說,長期以來,農民工在遭遇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後,得到的賠償都要比城鎮居民低很多。比如在同一次車禍中死亡,城鎮居民可獲得近2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而農村居民只能得到5萬元。
一條被質疑“涉嫌違憲”的司法解釋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生效,從那天起它就飽受質疑直到今天。因爲該司法解釋第29條寫明:“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讓人意外的是,法學界對於這條司法解釋的評價竟褒貶不一。反對者認爲,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這條司法解釋涉嫌違憲。
支持者認爲,賠償價格不同符合現實國情。河南得益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萬軍的觀點是,根據人均收入狀況以及相應年限確定賠償數額,是各國民事賠償中的通行做法。儘管每一個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但人與人所處的生活環境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只能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標準來決定。
“就算是修改了這條司法解釋,不管是城裏人還是鄉下人,都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收入計算賠償金,但上海和北京的標準不一樣,河南與廣州的不一樣,還是不公平。”趙萬軍說。
儘管爭議沒有任何結果,但事實是,今年“兩會”期間,“同命不同價”現象遭到全國人大代表公開質疑。有人大代表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實上的不平等,有違憲法精神。
二元戶籍制度下的賠償金懸殊,最高相差5倍
兩年來,“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在全國各地屢屢出現。
2005年10月,北京市朝陽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夏利車上的兩名乘客死亡。男乘客是城市戶口,女乘客是農村戶口。朝陽區法院一審判令肇事方賠償男乘客家屬41萬元,賠償女乘客家人17萬元,相差兩倍多。
2005年12月,重慶市3名女同學搭乘同一輛三輪車時不幸遭車禍身亡。兩同學是城市戶籍,其家人獲賠20萬元,一同學是農村戶籍,家人僅獲5.8萬元賠償金,相差三倍。
還有差距更大的,根據今年5月30日起開始執行的《廣東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如果車禍中的死者爲城鎮戶口,死者家屬可得到共計101.32萬元的賠償;如果車禍中的死者爲農村戶口,則可得到18.41萬元的賠償,兩者之間竟相差五倍,差額有80多萬元。
這種現實迫使很多人面對一個問題:“出身”不同,死亡賠償也就不同嗎?“城裏人”的命憑什麼比“鄉下人”的命值錢?
周擎鬆法官認爲,除非取消城鄉戶籍差異,全部統一爲居民戶口,否則“同命不同價”的問題無法解決。
“同命不同價”漸被摒棄,取消戶口差別漸行漸近
當公衆及學者還在爲是否修改最高法院的一條司法解釋而爭論時,今年3月28日,一部法規在國人眼前新鮮亮相——《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該規定將空難死亡賠償金由原來的7萬元提高到40萬元,死亡賠償金數額一律按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以30年爲限。
河南財經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徐強盛說,1995年實施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凡要國家賠償的,不論死亡人的戶籍如何、在何地區,均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死亡賠償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他說,上述兩部法規完全擯棄了“同命不同價”的規則,尤其是空難死亡賠償金,符合現行立法精神。
今年5月1日,《2006年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開始執行。該標準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將以事故受害者從事行業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爲標準,覈算損害賠償金數額。
在三門峽中院刑庭法官周擎鬆看來,如果沒有了城鄉生活差別和戶口之分,自然不會有這些爭論,以我省爲例,政府計劃於五年內取消農村和城鎮戶口,以統一的居民戶口取代。因此,“同命不同價”這一相對不合理的現象終會消失,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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