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興寧“8·7”礦難重大責任事故案20日在梅州市興寧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曾雲高等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興寧市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曾雲高、曾繁金等人在煤礦開採過程中,在明知煤礦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採取有效措施,繼續超強度開採,特別是在2005年7月廣東省梅州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礦停產整頓後,曾繁金等人仍頂風非法開採,最終導致當年8月7日發生重大事故,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傷致殘,經濟損失4700多萬元人民幣。
法院還查明,曾雲高、曾繁金等人和他們經營的興寧市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長期非法組織開採煤礦,據估算,造成煤礦資源經濟損失9億元。曾雲高等人爲謀取非法利益,還先後向有關人員行賄人民幣52萬餘元、港幣5萬元。
依據上述事實,法院判決:興寧市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副董事長曾雲高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0萬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因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偷稅罪等罪名,被判處7年至1年5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並處罰金。被告單位興寧市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也因犯非法採礦罪、單位行賄罪、偷稅罪,被數罪併罰,判處罰金人民幣88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