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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青年在近一年的時間裏,竄入居民區內燒燬汽車14輛、摩托車2輛、電動車3輛。河東法院審理此案後,以放火罪判處該男青年有期徒刑6年。該男青年不服,於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18歲的劉某系天津無業青年。某自去年6月10日起至今年5月底,在近一年的時間裏,相繼在河東區多棟小區住宅樓下、樓道內、停車場等地,用汽油的方式燒燬助力車3輛,摩托車2輛,夏利、別克、桑塔納、捷達等品牌汽車14輛。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的上述行爲已構成放火罪。鑑於被告人劉某部分犯罪時不滿十八歲,且經司法精神鑑定屬限定責任能力人,依法可減輕處罰,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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