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新華書店裏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讀本。《審計法》於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在“被審計單位若弄虛作假則單位領導要擔責”等方面呈現出亮點。
最新一期的《瞭望》週刊分析審計問題“屢審屢犯”現象,發現中國審計及監督體制中仍然存在需要彌補的“軟肋”。
審計機構獨立性不足,最大驅動力依然是行政指令。依照中國《憲法》及《審計法》等法律,審計部門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同級政府部門的預算執行。審計署主要審計監督其他中央部委單位,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報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同級政府部門,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
以目前的情況而論,在行政機關強有力的情況下,如果得到國務院和本級政府的足夠重視和支持,審計部門的工作會比較有效地推進。但是其侷限同樣明顯,由於地方審計機構從行政上接受“雙重領導”,經費則來源於地方財政,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審計機構獨立性薄弱。如果審計工作沒有得到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的足夠支持,因審計部門的級別和權限所限,審計的難度可想而知,效果也無法保證。
文章說,未脫內部監督窠臼,有待於建立常態化、公共化機制。當前,不少審計結果,社會公衆和新聞媒體並不知情,因此,這些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也難以令人滿意。
就時下各地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清單”或公開的審計結果來看,其揭示問題的重要性和覆蓋面,是許多單項的監督機構所揭示的問題無可比擬的。而如何在保護好被審計項目的國家機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祕密的同時,積極健全審計結果公開制度,運作好審計結果的共享機制,讓社會公衆充分利用審計監督成果,形成對審計違規部門的強大輿論壓力,十分必要。
審計監督只有形成常態化、公共化,將審計結果更多的公開,讓社會各方面全面瞭解被審計的政府部門的財務執行狀況,纔會強化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力度。
“有審難責”需要問責制度落實。審計監督常態化、公開化還只是第一步,而問責制度的落實,才能推動問題的切實解決。有關專家指出,當前,中國預算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比較粗疏,對於各個部門、環節法律責任規定不夠清晰;同時,政府職能不清,事權不清,權利交叉重複等存在問題,又制約了預算法的精確性。因此,明確政府部門的職能與權限,是審計問責得以落實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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