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開始前,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被媒體追訪。
最新一期的《瞭望》週刊刊登文章指出,針對審計結果問責落實和監督非制度化的缺失,綜合多方意見認爲,當前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建立審計監督的長效機制:
強化審計監督的地位,理順審計體制。審計發現的問題和社會整體體制、機制有關。在現有監督體系還未達到足夠控制的條件下,一方面存在監督盲區,另一方面是監督部門間任務分配不清,造成無效監督。在此情況下,加強被審計部門的內部控制機制,明確責任,形成一把手負責制,是必要之舉。短期內,強化審計機關的職能,提高審計機關的地位,是保證審計工作有效開展並取得積極效果的必需之舉;而從長期來看,考慮使審計機關獨立於行政系統,這也許是更爲有效的制度安排。
監督進入常態化,使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就審計主體和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區分的。目前,大多數單位內部既設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內部審計,同時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或民間審計組織進行的外部審計。當前,如何使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共同促進對單位部門的監督,使其財務行爲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操作,十分必要。
加強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交流,將有助於審計的有效性。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舉行定期會議,互通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工作底稿;交換審計報告和管理者的意見,供管理者對於審計報告的反饋信息及事後跟蹤審計的情況等等。同時,內部審計人員也可以給外部審計師提供支持性的工作,使雙方人員在相互協調基礎上,最終達到信息共享。
公開審計結果,使審計結果被司法機關充分利用。審計監督作爲一項綜合性、高層次的監督活動,其監督成果具有廣泛的利用價值,應該被相關部門和監督機構充分地借鑑和利用。當前,審計結果公開,有助於提高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提升反腐敗工作的力度。審計機關揭示出的一些違紀問題,不僅大都翔實準確,而且省去了司法機構爲取證而投入的大量精力,加快了辦案的力度和節奏。尤其對於經濟犯罪現象而言,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往往不用任何的“轉換”,就可以爲紀檢、監察以及司法機構所用。
強化政府預算公開與人大監督。到目前爲止,各級政府的財政資金流向,向社會公佈的還不夠。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預算報告比較簡單,人大代表只知道教育要用多少錢、醫療要用多少錢,卻不知道它們分別要花在哪裏。此外,還有預算外支出,社會公衆根本不清楚它們是怎麼使用的。這部分資金數額巨大,在有些單位,甚至比預算內資金還多。
從目前來看,應逐步做到政府預算收支計劃的制定、執行以及決算的形成等過程都向社會公開,讓公衆知情,方便人大代表開展審查和監督。對於“屢審屢犯,屢犯屢審”的問題,人大應該啓動相關責任追究機制。包括讓有關部門接受質詢,要求有關執法部門進一步調查,看是否存在違法行爲,需不需要覈實。人大既可以自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也可以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調查,還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展開調查,以形成強大的整體監督效果。
審計中介組織介入,緩解政府審計壓力。作爲非政府組織,審計中介機構對政府管理中的功能缺損有着重要的監督和補救意義,實現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在體制外的有效拓展。
當前,聘請審計中介機構可以有效緩解政府審計部門的壓力,順利完成這些關乎政府聲譽與財政收支的重大項目的審計。同時,有利於間接化行政方式的形成,使得政府管理的方式由原來“政府-市場”的兩級直接管理模式,轉爲“政府-中介組織-市場”的三級間接互動管理模式,降低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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