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湖南省新田縣法院刑庭法官樂劍軍處獲悉,新田縣教育局原局長文建茂的再審判決書已於前日作出。因受賄罪,文建茂被判有期徒刑3年。
其一審被判5年二審緩刑
2005年8月,新田縣法院一審認定文建茂受賄金額爲109300元,並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同年11月,永州市中院二審判其“判三緩四”,認定的受賄款也降到44400元。
二審判決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爭議主要集中在:文建茂用於公務開支和捐贈的那部分款項,是否應從受賄款中扣除?人們擔心,這將爲貪官逃避刑罰開闢通道。這位新田縣原教育局局長,因此被媒體稱爲“先貪後捐”局長。
再審判決支持自首情節
在二審判決引發爭議後,湖南省高院在沒有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下,啓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二審判決。8月10日,永州市中院開庭重審此案,此次再審拖延4個多月纔出結果,顯示出當地法院對處於輿論浪尖上的此案的慎重態度。
二審判決中,文建茂用於公務開支、捐贈和上交財會室的3萬餘元款項,未被納入受賄金額,另有3萬餘元年節時收受的財物,也被認爲是紅包禮金,應作違規違紀對待。
據新田縣法院一名工作人員介紹,再審判決否定了二審判決,將這些錢全部算作受賄金額。但二審判決認定的文建茂具有“自首”情節,獲得再審判決的支持。再審判決認定文建茂受賄金額9萬餘元。
判決書失誤漏算3月刑期
據介紹,文建茂在一二審間隙關押在看守所的3個多月,可以折算刑期,但再審判決書因失誤沒有將這段時間計算在內,要待修改後再送達文建茂家屬。
文建茂的妻子對記者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文建茂的再審正是屬於這種情況,但3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結果比以前的“判三緩四”嚴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對此表示,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只是說“一般不得加重”,這意味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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