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0日晚上11點多,還差一個多月就滿18週歲的小剛(化名)將汽油潑在一輛木蘭摩托車上,點燃後燒燬。從此,小剛開始走上了一條“放火燒車”之路。截至今年5月27日案發時,燒燬的車輛既有助力車、摩托車,也有本田、別克、帕薩特等高檔汽車,共計20餘輛。近日,一審法院審理後,以放火罪判處小剛有期徒刑六年。小剛不服一審判決,現已向二中院提起上訴,日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瘋狂作案從燒摩托車開始
小剛在八歲時父親就去世了,他一直與母親一起生活,後來母親又找了個伴,小剛一直與繼父關係不太好,2005年6月10日晚,繼父又去他家了,因爲心裏憋得慌,小剛就跑出來一個人轉悠。忽然小剛想起去年夏天曾經看見一輛汽車着火,救火車來救火時有很多人圍觀,覺得很刺激,於是就想放火燒車來尋求一些刺激,同樣來報復一下母親和繼父。於是小剛在家附近的一個小區裏,將攜帶的塑料瓶內的汽油澆在一輛紅色木蘭摩托車上並點燃,將車燒燬。隨後又轉悠到另一小區樓下,將一輛助力車燒燬。轉天凌晨,又相繼將一輛助力車和一輛木蘭摩托車點燃。
本田、別克逮着哪輛燒哪輛
時隔兩個月,再次作案的小剛將放火目標轉向了汽車,小剛在回答辦案人員的訊問時說:“本來想找摩托車燒的,沒有摩托車了,就想到了燒汽車。”
2005年8月7日凌晨,在河東區中山門某小區樓下,小剛相繼將停放着的兩輛夏利車點燃,導致車體部分被燒燬。
今年1月8日凌晨,小剛又將停放在中山門某小區的一輛紅色本田汽車點燃,車體部分被燒燬。轉天凌晨,小剛又將一輛修復鑑定價格爲16萬元的黑色別克汽車點燃,車體後部被燒燬,這輛車起火後,還將旁邊停放的一輛白色富康汽車引燃。
從今年2月13日至5月27日案發時,僅三個多月的時間,小剛先後將兩輛夏利、兩輛帕薩特、一輛大宇汽車、一輛桑塔納、一輛捷達、一輛黑色中華及一輛灰色松花江引燃燒燬,修復鑑定價格達15萬餘元。
小剛說,他在燒車時並不知道車是什麼牌子的,也不知道車牌號,只是心裏有火沒地方撒,“第一次燒車後覺得很解恨,所以以後一別扭了就去燒車。”
燒車時醫院倉庫也不放過
2005年10月30日凌晨2時許,小剛將一輛停放在中山門某小區樓道口的電動車點燃,看着電動車被燒燬後,又跑去將附近一家醫院的倉庫門引燃,導致部分藥品被燒燬。
直到今年5月27日晚11點左右,小剛從家中攜帶一塑料桶並加油後,竄至河東區中山門某小區高層樓下,持塑料桶走到一輛夏利車前,將汽油潑灑在該車的左後輪處,從口袋裏掏出打火機正要點燃汽油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那是別人的事,和咱沒關係
小剛經常會和母親聊些家常,有一次母親聊到電視臺報道最近小區有人放火燒車的事情後,小剛告訴母親:“那是別人的事,和咱沒關係。”
司法鑑定爲精神分裂症
小剛的母親表示,自從小剛父親死後,小剛就開始恨周圍的人。以前小剛有寫日記的習慣,寫一些諸如“幸運加機遇等於成功”之類的話,後來因精神疾病還住過院,有一本日記就交給了當時的主治大夫。
在押期間,司法鑑定中心對小剛做了鑑定,表示小剛無思維邏輯障礙,情感活動欠協調,智能一般,自知力部分存在,但因受評論性幻聽、關係妄想等症狀的影響,辨認能力削弱。結論爲:精神分裂症,不全緩解期。
一審判決:限定責任能力人可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小剛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放火,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經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小剛部分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且屬限定責任能力人,依法可減輕處罰。小剛被抓獲後能主動坦白交代司法機關尚沒有掌握的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小剛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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