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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兩位副部級高官王有傑、王昭耀,分別在湖北荊州、山東濟南接受審判。
面對高官腐敗,最高法、最高檢已經有了一套制度化的應對模式,這個司法模式就包括異地審判制度
12月20日上午9時,原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有傑,坐在了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庭審判。王有傑的到來,使坐落在古城荊州的中級法院又有了一個“第一”:建院以來主審的第一位省部級高官。此前,王有傑是河南省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有輿論稱王有傑爲“河南第一貪”。
公訴人指控王有傑涉嫌“兩宗罪”:1994年至2005年,在長達12年的時間裏,王有傑利用擔任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之便,爲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承攬工程、收購國有資產、徵用土地、工程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共收受賄賂634萬元,另有756萬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去年3月28日,王有傑被‘雙規’後,中紀委在其家中搜出近2000萬元現金。”一位專案組成員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今年9月,王有傑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然後中紀委將案件移送給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又指定湖北省檢察院具體偵辦,具體辦案的是省檢反貪局。”
《民主與法制時報》掌握資料現實,王有傑和此前在山東濟南中院審理的王昭耀案是“一個審判模式”:先由中紀委查辦,然後交給最高檢,最高檢指定下面省級檢察院反貪局具體辦理,公訴人以省檢公訴處檢察官爲主,荊州市、濟南市兩個市級檢察院只是配合,兩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參與審理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異地審判。
“爲了排除干擾,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管轄案件。”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告訴記者說,“刑訴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都有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
“王昭耀是11月29日在濟南中院受審,20天后,王有傑在荊州中院受審。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二王’分別被最高法指定異地審判,而且從案情到審判過程,又極其相似。這表明,面對高官腐敗,司法機關已經有了一套制度化的應對模式,這個模式就包括異地審判制度。”一位長期研究腐敗問題的專家歸納說,“王昭耀與王有傑這兩個副部級官員腐敗案至少有三個方面的相同點:一是犯罪持續時間長。王昭耀是16年,王有傑是12年;二是罪名相同。都是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且涉案數額都超過了1000萬元;三是認罪態度好。‘二王’不僅對公訴人的指控全部認罪,而且都願意做腐敗典型,教育廣大幹部,並希望從寬處理,結果是庭審非常順利。”
王有傑“南下”荊州受審
王有傑是河南獲嘉縣人,1941年5月生,最高職務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二把手”(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因爲人大常委會主任是省委書記兼任,所以,王有傑主持省人大日常工作。王青年時被保送參軍上大學,畢業於哈爾濱軍事工程學院,在軍隊系統工作了16年後,1983年轉任地方,任洛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政法委書記、市委副書記,1990年提拔爲漯河市長、市委書記,在正廳的位置上幹了5年後,1995年升任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官至副部級。
據王有傑的辯護律師介紹,12月20日開庭時,王身着淺灰色西裝,說話的聲音較大,公訴人指控王受賄45筆,合計634萬元,另有756萬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三名公訴人分別是:湖北省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劉聖華、鄂州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向華、荊州市檢察院主訴檢察官陳觀成。其中,向華(女)是第二屆全國十佳公訴人之一。全國“十佳公訴人”每三年評選一次,到目前只產生了30名。三名公訴人只有一人是荊州市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所以,在起訴書上,他們的法定職務都是代理檢察員。
審判長是荊州中院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張忠斌。張是法學博士,有在美國學習的經歷,2004年2月由刑二庭庭長升任副院長。辯護律師來自北京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並有大學教授職稱。
一位參加庭審的檢察官向《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介紹,在庭審過程中,王有傑非常配合檢方的指控,並有悔罪表現,庭審一上午就結束了。王有傑的最後陳述與王昭耀非常相似,都是近半個小時的自我剖析。中紀委、最高檢察院的有關官員參加了旁聽。
從鄭州到荊州,對王有傑來說,是“南下”受審。爲什麼要在荊州開審王有傑?辯護律師認爲,有多方面的考慮。
據有關人士透露,王有傑荊州受審的原因有二:一是原河南省交通廳長石發亮就是在荊州審理的。2005年12月21日,荊州中院開庭審理了石發亮受賄案,此案也是最高法指定荊州中院管轄。這位石廳長受賄1900萬元,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一般情況下,對一名廳局級幹部腐敗案件,不會跨省異地審判。石發亮異地審判的背後,是因爲他檢舉揭發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爲,並涉及省部級高官,其中就包括王有傑。因爲有這樣的淵源,王有傑便被最高法院指定到荊州受審。
二是最高法院本想把王有傑交給武漢中院審理(包括石發亮案),但武漢中院相繼發生了兩起腐敗窩案,而這兩起腐敗案都涉及中院的高層。2003年發生的是以武漢中院常務副院長柯昌信爲首的腐敗窩案,共涉及13名法官;去年底,升任院長不久的周文軒,又被中紀委列爲查處對象,不久就被“雙規”。最後,湖北省檢察院和高級法院協調,共同確定將案件交給荊州。
王昭耀“北上”濟南認罪
與王有傑從鄭州到荊州“南下”受審相反,王昭耀是從安徽合肥“北上”濟南認罪。“南下”和“北上”都是最高司法機關指定的異地審判。公訴人指控,王昭耀在16年間,受賄704萬元,另有810萬餘元的財產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昭耀對指控全部“沒有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和悔罪。
“在安徽審判王昭耀肯定不合適。”王昭耀的辯護律師李京生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採訪時說,“王昭耀曾是分管政法的省委副書記,所以只能是異地審判。王昭耀在濟南審判的原因可能有三個:一是王昭耀是山東人,他本人也曾提出過要回山東老家受審;二是王懷忠曾在濟南中院受審,而王懷忠曾是王昭耀的下級,他們有相同的行賄人;三是濟南中院曾經審判過的高官腐敗案件,質量不錯,上級領導很滿意。”
據悉,最高檢之所以將王昭耀案交給山東省檢察院管轄,主要原因是山東在查辦高官腐敗方面積累了相當多的實戰經驗,有一支能打硬仗的反貪隊伍。自1995年查辦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受賄案以來,無論是辦案數量和質量,山東省都是全國第一,是最高檢的“放心單位”。
特別是山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在全國反貪系統以敢啃硬骨頭而著稱。原內蒙古國債中心主任郭如鰲(正廳級),被稱爲“證券奇才”,曾當選過內蒙古十大傑出青年。2003年審計署例行審計時發現了郭的問題,但郭如鰲反偵查能力強,當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了7個月,由於郭拒供,案件既訴不出去,又撤不下來。後來,最高檢察院將案件指定交給山東省檢察院辦理,省院反貪局赴內蒙古異地辦案,從零證據開始,最後形成了一個非常科學完整的證據鏈條,在零口供的情況下,郭如鰲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郭如鰲案也成了最高檢向全國推廣的經典案例。
王昭耀案的4名公訴人,分別來自山東省檢察院(2人)、濟南市檢察院和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其中,首席公訴人鮑峯是山東省檢察院公訴處處長。而審判長劉長立是濟南中院新上任的刑二庭庭長。刑二庭專門負責審理大要案,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死刑)、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潘廣田(無期徒刑)就是濟南中院刑二庭審的,這兩位副省級高官一審時的審判長皆是劉的上任庭長王丕法。王丕法在山東司法界有“鐵面法官”之稱,去年退休,劉長立接任庭長。巧合的是,上任庭長剛剛一年,就主審了王昭耀案,濟南市法院系統甚至流行這樣的說法:要想當好刑二庭庭長,先要主審一起省部級高官犯罪案件。可見,一些中級法院以審判腐敗高官爲事業上的榮耀。這也是各地法院樂於接受最高法院指定管轄的一個原因。
異地審判是反腐敗形勢需要
“高官腐敗進行異地審判,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最高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紀委特約研究員邵道生對記者說,“地方原來比較聽中央的話,做到令行禁止。但現在地方的權力變大了,自主權變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時難以落實,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異地審判儘管花錢多,也是迫不得已。”
一位法律人士向記者分析說,高官腐敗案件異地審判是從遼寧“慕馬案”以後開始的。此前的許多高官腐敗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審判(或犯罪人居住地)。譬如,原江西省省長倪獻策循私舞弊案,在南昌市中級法院審理;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辛業江受賄案,在海口中院審理;原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鐵英受賄案,在北京一中院審理;原青海省副省長韓福才受賄案,在西寧中院審理;原貴州省政協副主席常徵受賄案,在貴陽中院審理;原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許運鴻受賄案,在杭州中院審理;原廣西區政府副主席徐炳鬆受賄案,在南寧中院審理;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歐陽德受賄案,在廣州中院審理;原湖北省副省長孟慶平受賄案,在武漢中院審理。
“中紀委在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馬向東的老婆利用關係網干擾辦案,就開始實行異地辦案、異地審判。”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對記者說,“由於地方權力錯綜複雜,而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黨、政和人大:黨管幹部,政府管預算,人大管選舉、任命和監督。所以,異地審判主要是排除權力干擾,排除社會人際關係網干擾,是反腐敗鬥爭形勢發展的要求。”
2001年10月,“慕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員被“雙規”,62人移送司法機關。根據最高法院指定,江蘇省南京市、宿遷市和遼寧省撫順市、大連市、錦州市、營口市、丹東市等7箇中級法院同時進行了審理。時任遼寧省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的王唯衆在回答記者“案件爲什麼要在江蘇審判”時說,中紀委協調司法機關決定,對馬向東、章亞非實行異地管轄。中紀委的這一決定,完全是辦案的需要。事實證明,這一決策是非常正確的。
自此以後,90%以上的高官腐敗案件開始實行異地審判。譬如,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受賄案,由北京二中院審理;原湖北省長張國光受賄案,由天津二中院審理;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受賄案、原山西省委副書記侯伍傑受賄案、原四川省副省長李達昌濫用職權案,都由北京一中院審理。
“高官在一個地方的影響非常大,許多官員,包括法院院長都有可能是腐敗高官提拔起來的。異地審判後,法院和審判人員與被告人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就會秉公辦理,形成的判決也有權威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陳衛東對記者說,“同時,這也是對法官的一個保護,使他們免受來自腐敗高官的危險。”
著名刑辯律師田文昌認爲:“現在,高官腐敗異地審判越來越多,這既是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的結果和標誌,也是反腐敗鬥爭形勢發展的需要。譬如,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吳振漢腐敗案,在湖南怎麼審?只有異地審判。但對律師工作沒有什麼影響。”
一位研究腐敗問題的專家分析說,高官腐敗案件在北京審判的較多,有兩個原因:一是腐敗高官大都關押在公安部秦城監獄,在北京審訊方便;二是便於中紀委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協調案件。另外,北京法官的總體水平比較高。
異地審判制度受好評
高官腐敗案件頻繁異地審判的現象,引起了一些學者的關注和思考。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認爲,高官腐敗案件異地審判,雖然沒有制度化,但已經形成了慣例,並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攏和發展。
“異地審判的合法性沒有問題。一般來說,異地審判由法院來決定,但對省部級高官,指定管轄有個黨內協調。重大案件由中央協調,各部門分頭辦理。”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導陳光中對記者說,“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異地審判,但一般是省部級(或廳局級)幹部犯罪才異地審判。”
陳衛東教授也認爲,這些年隨着反腐敗的深入,從案件偵查到審判,都在制度層面進行了創新,但什麼樣的案件可以異地審判,還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判標準。目前的實踐一般是,中央統一協調,“兩高”具體出面實施。
“一般省部級高官腐敗是跨省異地審理,廳局級幹部腐敗是省市內異地審判。如果有例外,也有規律可尋。”一位反腐專家說,“譬如,如果廳局級幹部跨省異地審判,背後肯定涉及更高級別官員。譬如,原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在北京受審,是因爲馬德爲了立功檢舉了田鳳山和韓桂芝;瀋陽市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南京受審,背後有副部級官員慕綏新;原江西省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曾擔任江西省公安廳長10年),幾乎是同時與江西省公安廳的一名副廳長在浙江受審。”
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認爲,異地審判制度的關鍵是檢、法兩家的配合與協調。因爲審判必須以起訴爲前提,沒有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目前,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因爲事關重大,異地審判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和摩擦,但其他官員的腐敗案件異地審判,往往需要“好事多磨”。
以原安徽省阜陽市中院院長劉家義受賄案爲例。開始,安徽省檢察院指定淮南市檢察院對劉家義進行起訴,起訴書都送給淮南市中院了,但後來安徽省高級法院又指定讓滁州市中院管轄。案子都已經進入審判階段了,安徽省高院爲何又突然改變了原來的指定管轄?
“原因有兩條:一是淮南中院向省高院提出,他們不願意審理劉家義一案,因爲審理這樣的案子花費很大;二是,淮南中院剛剛審理了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兆豐受賄一案,陳也是副廳級官員,也是省高院指定管轄的。因此,淮南中院想讓省高院改變原來的決定,另行指定管轄。省院也認爲,淮南中院連續審理兩個副廳級官員受賄案件不妥,應該交給滁州中院來審理。”一位知情法官對記者說。
“因此,高官腐敗異地審判制度是一個較爲複雜的工程,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不是一個簡單的指定問題。”這位法官認爲,“除了異地審判,還有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等問題,這些問題要綜合考慮。”
王有傑專案組一位檢察官告訴記者說,其實,異地審判的困難不在審判環節,而是偵查環節。一個省的檢察官到另一個省去辦案,有經費方面的困難,有人生地不熟的地域困難。另外,還要絕對保證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儘管還有一些實際困難,有些地方和環節還需要不斷協調和完善,但不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他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都表示,異地審判是目前應對高官腐敗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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