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親』者崔某命運未卜
新娘馬某自從被找到後,一直配合警方調查案情。昨天(25日),橫山警方透露,他們給馬某的父親打電話,請他來公安局接馬某回家,如不出意外,在離家9日後,被搶新娘將重返家中。『搶親』者崔某目前在刑拘中。
馬某最近一直生活在公安局裡。此前,她父親曾兩次到公安局看望她,但『都沒有說上幾句話』,其奶奶想孫女經常以淚洗面。深受其害的新郎鄭某還在等待著新婚妻子回家。前來看望馬某的還有崔某的母親,她帶著一些換洗衣服欲和馬某見面,但沒有得到允許。
昨日下午,關於此案的調查已告一段落,警方綜合考慮後決定讓馬某回家。『為了保證其安全,請她的家人帶她回家。』於是,電話通知馬父,讓他來接人。但馬父以『女兒已嫁人了,接人應該是婆家的事』拒絕接人。警方隨後聯系馬家所在村子的村支書,給馬父做思想工作,讓女兒盡早回家。截至記者發稿前,鄭家人還未就此事表態。
搶親事件發生後,當地群眾議論紛紛,大多數人認為馬某既然不願和鄭某結婚,完全可以退婚,沒必要在結婚當天讓別人來搶她。
盡管群眾非常關注案件進展,但橫山縣公安局原定於昨日召開的案件定性會仍未能召開,案件定性仍無結果。據一名辦案人員透露,橫山縣委政法委一直關注此案的進展,並決定擇日召開會議,給案件定性。
法學專家律師辯論橫山『搶親』案
『搶親』者可能涉嫌暴力乾涉婚姻罪
新娘在半路上被搶走,原本很像綁架的案件因為新娘的一句『是我讓他來搶我的』爆出冷門。到此,案件定性難度加大。『搶親』的崔某究竟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他涉嫌什麼犯罪?將承擔什麼責任?法學專家、律師如是說———
涉嫌暴力乾涉他人婚姻罪
張西安(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搶親』者組織多人,手持大刀等凶器,整個過程使用了暴力和暴力威脅,社會危害性嚴重,到了應由刑法調整的范圍。
崔某實施『搶親』前,鄭某和馬某已結婚登記,他們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崔某通過『搶親』這種暴力行為,讓他們的婚姻關系不能成立,涉嫌構成『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罪』。
張冬生(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暴力』,其承受人應該是指婚姻自由受到乾涉者。本案中,被暴力『搶』走的新娘馬某是願意被『搶』的,也就不存在乾涉其婚姻自由的問題。而新郎鄭某根本並沒有受到暴力,暴力乾涉婚姻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
張西安:崔某的暴力雖沒有直接指向新郎鄭某,但他搶走了新娘馬某,鄭某的婚姻自由事實上已受到破壞。崔某搶親前,鄭某和馬某已領取了結婚證。在鄭某看來,他和馬某結婚是在實現『婚姻自由』。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權利。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崔某『搶親』的行為是直接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乾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且事前揚言『如果馬某非要(和鄭某)結婚,我要讓她結得不愉快』,從犯罪客觀方面看,崔某組織他人,直接使用了暴力。
『逃婚』『私奔』還是綁架、非法拘禁?
張冬生:『搶親』事件發生後,當時的感覺很像綁架案,當地公安機關也暫時以涉嫌綁架罪對崔某刑拘。但從陸續公布的案情信息看,綁架罪不能成立。綁架是一種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的犯罪,但本案中崔某並沒有向鄭某或馬某家人勒索財物,也沒有扣押人質的行為,因此不能構成綁架罪。
和綁架罪比,應該說案件更像非法拘禁,但本案中沒有看到馬某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節,更像一出『逃婚』或『私奔』的新版本。
『搶親』者與『被搶』者都應賠償受害人
記者:有讀者提出,馬某自編自導、由前男友崔某主演的『搶親』鬧劇更像一場陰謀———馬某家收受了男方鄭某家的彩禮,馬某上學的部分花費也由鄭家支付,如果她不願意和鄭某結婚,當初完全可以不去領結婚證。退一步說,即使馬某領證後後悔了,也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手段解除婚姻關系。但如果馬某主動提出離婚,就意味她要償還鄭家的錢財,因此她選擇『搶親』很容易被理解為騙錢。馬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李傑(陝西開業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某家給馬某支付的學費和彩禮是一種有條件的贈予。結婚前,馬某有沒有預謀『搶親』?她和鄭某結婚的目的是什麼?這些,都有待警方進一步偵查。現在還沒有證據證明馬某自編自導『搶親』是為了騙取男方鄭某家給的彩禮和學費,因此詐騙罪的證據不充分。
當然不構成詐騙罪並不意味著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今後馬某和鄭某婚姻關系不能維持,馬某作為有過錯的一方,鄭某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崔某采用『搶親』這樣的非法手段造成他人婚姻破裂,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馬某明知自己和鄭某領取了結婚證,被『搶走』後卻又和以前的男友崔某同居,而且事後她承認是自己讓崔某來『搶親』的。那麼,馬某是不是涉嫌重婚罪?張冬生:沒有證據表明『搶親』後馬某和崔某是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的,且他們同居的時間只有幾天,不構成重婚罪。
『一句話』不影響案件定性
記者:有人說,對於『搶親』案定性的困難在於『一句話沒落實』。這句話就是新娘馬某說的『是我讓他來搶我的』,但崔某表示馬沒這麼說,是他決定搶馬某的。這句話對於案件的定性究竟有什麼作用?
張西安:如果像崔某向警方交待的,『搶親』行為是他自己決定的,馬某並不知情,那麼這是典型的『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如果像馬某向警方交待的,是她讓崔某來『搶親』的,在鄭某和馬某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崔某的行為至少侵犯了鄭某的婚姻自由權。因此,無論馬某是否願意被崔某『搶』走,都不影響崔某對鄭某婚姻自由暴力乾涉客觀事實的存在。
法庭模擬
誰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記者:如果你做受害人鄭某的律師,將怎樣起訴崔某?
張西安:崔某組織多人手持凶器,使用暴力實施『搶親』,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以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請求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實追究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記者:如果你當崔某的辯護律師,將怎樣為他辯護?
張冬生:崔某雖然使用了暴力手段『搶親』,但暴力作用並沒有違反馬某的婚姻意願。如果說有人乾涉婚姻自由的話,好像應該是馬某的父母。崔某的『搶親』行為,實際上是采用一種不合適的手段在保護自己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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