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全國工業用地出讓將按照15個等別執行最低價標準,其中一等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每畝56萬元,而15等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每畝4萬元。
昨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國土資發[2006] 307號,下稱《標準》)敲定了全國15個土地等別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按照《標準》,一等工業用地全國僅有上海的長寧、虹口、黃浦、靜安等九個區,浦東新區和北京朝陽、崇文等八區爲二等地,廣州六區和深圳四區爲三等地。
最低價標準從最高等別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遞減至最低等別15等的60元/平方米,前者爲後者的14倍。
新增建設用地6倍標準
《標準》要求,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
國土資源部表示,確定各等別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是以土地等別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爲基礎,按6倍確定最低價標準。
據國土資源部解釋,6倍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得以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同時該標準也比較符合各地實際,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國土資源部的通知表示,按照“可高不低”的原則,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徵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標準》還“處理”了特殊情況: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
另外,爲防止一些地方低租金租賃土地或通過年期修正低價出讓土地,《標準》規定,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本《標準》。
利於增加住宅用地供應量
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曾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新標準將使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提高40%到60%,恢復到基準地價的水平。
國發31號文之前,全國工業用地主要以協議出讓爲主。2003年國土資源部21號令《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曾提出,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但實踐中,各地爲招商引資,不惜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甚至“零地價”、“負地價”出讓工業用地。根據國家審計署所作的2006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在被調查的87個開發區中,有60個違規低價出讓土地面積達7873萬平方米,流失土地出讓金55.65億元。
“工業用地低價出讓要爲這幾年的工業用地供應總量過大、增速過快和固定投資過熱負責。”江蘇土地學會祕書長姜正傑表示。
國土資源部一位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工業用地出讓價提高至少有四個“有利”:增加住宅用地的供應量,穩定房價;有利於區域間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的梯度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也爲徵地補償安置費提高一倍提供了保障;使工業用地價格開始充分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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