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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10時左右,身背11條命案的邱興華在安康被執行死刑。當其妻何冉鳳從記者口中得知這個消息趕到安康時,已經是中午了,這個農村婦女嘴裏不停地念叨着:“咋連最後一面也沒見成?”
而關於死刑犯臨刑前是否應該通知家屬見面,法院、律師及法學專家都表達了各自不同的觀點。
有法學專家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死刑犯和家屬臨終告別權”和“家屬獲知執行日期的知情權”的內容。
邱妻講述從記者處獲知丈夫死訊
何冉鳳是昨天中午11時左右趕到安康市的,聽到守候在安康市長途汽車站的記者告訴她丈夫邱興華已經於一個小時前被處決的消息,穿着藍色羽絨服的何冉鳳哽咽了幾下。
何冉鳳告訴記者,邱興華被執行死刑的消息都是記者告訴她的。
何冉鳳說:“27號晚上時,一個北京的記者給我打的電話,告訴我說28號上午要再次開庭。誰知道在28號上午9點的時候,突然有一個陝西的記者給我打電話,告訴我一會兒就要槍斃他(邱興華),我當時就蒙了。”
匆忙趕到未見最後一面
28日上午,何冉鳳得知要槍決邱興華的消息後,立即趕往安康想見邱興華最後一面。
“我都忘了我是怎麼從家出來的,連頭髮都沒有紮上。我家離汽車站纔不到一里地,但我覺得走了很長時間,我邊走邊哭,路人都看我。到了汽車站,一趟車剛滿,一個人從車上下來,我才坐上了車。”何冉鳳向記者描述了當時的情景。
“我在往安康走的路上,腦子裏亂得很。我知道邱興華有罪,但我腦子裏想的都是我們在一起好的時候。一路上我都在接記者的電話,我一邊哭一邊和他們說,車上的人都看我……”何冉鳳哭着說。
“我緊趕慢趕也沒趕上。”28日下午1時30分,何冉鳳來到了法院的正門前,那裏貼着一張關於槍決邱興華的佈告。她只遠遠地站在一旁看那張寫着她丈夫名字的佈告,當記者舉起相機要給她拍照時,她故意把臉側過去,始終不讓記者拍到面部。
昨天下午,何冉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一直堅持認爲邱興華有精神病。她告訴記者,邱興華在前些年和她感情一直不錯,並且非常疼愛孩子們。
何冉鳳說:“他在出事前突然說孩子不是他的,非要和我去廟上求籤,並且那段時間就像着了魔一樣,說話顛三倒四,眼神看人也和平時不一樣。他媽媽就是精神病患者,所以我很有理由相信他就是精神病。”
法院說法會見可能威脅執行工作
28日下午,一位參加案件執行的法官告訴記者,這麼做不違反法律規定。
因爲如果通知了家屬,死刑犯在臨刑前見到了家屬的話,有可能會引起死刑犯的情緒波動,對執行工作帶來不可預料的危險和麻煩。而如果家屬不能控制好情緒,做出一些過激的舉動,也會威脅到執行工作的安全進行。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傳處的一名工作人員則表示,省高院只是二審的審判機關和複覈機關,具體執行工作是由中級法院進行的。
對於是否需要通知死刑犯家屬執行日期,法律對此確實沒有明確規定。
而負責該案件起訴工作的檢察院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自己的職責就是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並無義務通知死刑犯家屬具體執行日期。
律師說法律師無義務通知家屬
記者隨後採訪了爲邱興華進行二審辯護的律師張樺,張律師表示自己也無義務通知其家屬。
張律師指出,他是受法院的指派給邱興華擔任刑事辯護人的,他沒有任何義務告訴邱興華家屬死刑的具體執行日期。
張律師還援引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條文,向記者說明了法律並未規定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可以會見家屬,也未具體規定家屬享有死刑犯臨終告別的權利和死刑執行日期的知情權。
專家觀點家屬應享“臨終告別權”
今天上午,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會員、刑事辯護律師張平。 張律師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只規定: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一個“可以”,使得司法機關“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死囚和家屬的臨終會見。
張平指出,其實這種臨終會面應該被稱爲臨終告別權。這種權利是雙方面的,從理論上講,不管是死囚還是死囚家屬都是應該享有臨終告別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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