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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加“臨終告別權”
張律師告訴記者,他將會建議有關法律起草修改機關,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死刑犯和家屬臨終告別權”和“家屬獲知執行日期的知情權”的內容。
“如果立法機關能夠把這種權力納入刑事訴訟法的條文裏,既保障了死囚和家屬的基本人權,也使得人性化執法能夠顯現出來。”張平說。
有城市已實施臨刑會見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2004年,北京的兩個中級法院對所有提出“臨刑會見”申請的死刑犯,都給予了批准和安排。
《南方日報》也報道,2005年,廣東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於死刑犯與家屬會見的實施意見》,健全了死刑犯臨刑前與家屬會見的制度。這一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對所有提出“臨刑會見”申請的死刑犯,都給予了批准和安排。
相關新聞陝西省高院爲何不採信“精神病”證據
昨日,陝西省高院參與二審的有關工作人員就此案中輿論關注的一些問題,解答了記者的提問。工作人員表示:“因爲此案廣受關注,我們肯定要慎重對待。”
二審庭審中,辯護律師當庭舉出邱興華所在村村委會主任、村文書所寫並蓋有村委會公章的證明材料,以及13名村民的聯名材料,證明邱興華的外祖母家有精神病遺傳,邱興華之母有精神病,建議法庭對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鑑定。
庭審後,陝西省高院對辯護律師當庭列舉的兩份證明材料進行了調查覈實,村委會主任阮英剛、村文書何冉寶證明,他們給何冉鳳出具的村委會的證明材料,是在何冉鳳的極力要求下所寫。何冉奎等人證明,他們13名村民的聯名證明材料,是何冉鳳拿村委會的證明材料讓他們看後所寫。
據此,省高院認爲有關辯護律師提出邱興華“司法精神病”鑑定的兩份證據,因來源不合法,證明內容缺乏客觀真實性,不予採信。
邱興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
陝西省高院認爲,邱興華在作案前,向其表兄、表侄流露出其殺人的想法,並選擇好了殺人時間和手段,對特別痛恨的被害人熊萬成的屍體,採取了特別殘忍的手段進行侮辱,說明其殺人報復的目的明確。
殺人後,邱興華多次躲過公安機關的圍捕,證明其在有意識地逃避打擊;在此案偵查、起訴階段的多次訊問和一、二審法院審判中,邱興華對作案動機、原因及手段,均作了前後一致的供述,回答問題切題,思維清晰、無反常精神表現。
省高院綜合以上分析認爲,足以證實上訴人邱興華故意殺人、搶劫犯罪時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故對辯護律師要求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的意見不予採納。
國外司法鑑定程序
據中國政法大學一直從事刑事法律研究的陳光中教授介紹,英美法系國家奉行當事人主義,強調辯控雙方的平等,當事人可以直接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鑑定機構鑑定完成後,將結果交給法院,但鑑定後的結果法院採不採納由法院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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