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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繫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
爲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執行行爲,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確保執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這一《規定》中明確,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規定》同時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啓動程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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