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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
《規定》還明確,終結執行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充分說明終結執行的理由,並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爲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
此外,《規定》還明確,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複製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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