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休無法辦理購房貸款手續,一婦女以女兒的名義貸款,自己償還,並約定房款還清後再將產權變回自己名下。未料債清後,女婿卻堅決反對變更產權人。該婦女爲此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河東法院審理後,根據還款證明認定訟爭房的實際購買人是原告,遂判決確認訴爭房所有人爲原告。
原告朱某訴稱,她與江某系母女關係。2000年11月,江某與郝某登記結婚,同月二人以組合貸款方式購買結婚用房,並登記在郝某名下。此後,朱某基於方便照應和改善住房條件的考慮,在同一小區內也爲自己選中了一套價款爲16.7萬元的房屋。由於朱某已經退休,無法辦理購房貸款手續,經江某夫婦同意,以江某的名義辦理購房“按揭”貸款手續,購房款實由朱某支付,房款還清後再變回朱某的名字。2000年12月9日,朱某支付了該房首付款5.7萬元,並以江某的名義辦理了相關的貸款手續。自2001年4月起,朱某開始逐月償還貸款,其間,朱某向江某夫婦借款5.6萬元,加上自己的部分積蓄,一次性支付了訟爭房貸款8.8萬元。直至2003年9月將貸款本息全部還清。郝某卻以該房產是以妻子江某名義貸款購買,且購買於二人婚後爲由,拒絕變回朱某名下。由此,朱某認爲,郝某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其財產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上述房屋系朱某購買,房屋產權歸朱某所有,並判令該房屋產權變更到朱某名下。
針對朱某的訴求,被告江某表示,其與被告郝某以雙方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了結婚用房。原告爲了便於照顧二被告,便在同一小區購買了訟爭房。當時因爲江某的父母已經退休,不能以公積金貸款買房,因此訟爭房是原告以江某的名義貸款購買的,房款都是原告自己償還的,同意將訟爭房產權變更到原告名下。
被告郝某則辯稱,原告在購買訴爭房時是自願將訟爭房寫在被告江某名下的,根據法律規定,應視爲對其夫妻二人的贈與,不能隨意更改。同時,郝某提出,由於他與江某的婚姻關係幾近破裂,原告是考慮到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的需要,才提出變更訟爭房屋產權人,屬於惡意侵犯郝某的財產權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經審理,法院認爲,本案爲確認房屋所有權權屬糾紛,應着重審查訟爭房的實際出資情況。根據原、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結合案情,法院認定,其一,關於訟爭房首付款是誰出資的問題。原告提供了中國銀行2000年12月6日至9日利息清單七張,證實原告取款用於支付首付款。被告江某對此無異議。被告郝某主張訟爭房首付款是向其父母借的款,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應確認原告的主張成立。其二,關於償還貸款問題。原告主張自2001年4月起至2003年9月17日止,原告按月償還訟爭房貸款,並提供了26張還貸單據。雖然被告郝某提出貸款由其償還,但根據一般的生活知識,誰付款誰持有票據,原告提交的還貸單據具有證據優勢,應確認訟爭房貸款是原告所付。綜合以上分析,法院認定訟爭房的實際購買人是原告。被告郝某辯稱是其支付訟爭房購房款,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信。由於案件審結前訴爭房屋的產權已變更至原告名下,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