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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報報道了《安徽省餐飲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簡稱《辦法》)將要出臺的消息。針對草案中酒店如果謝絕顧客自帶酒水須在店堂內公示等規定,很多讀者質疑酒店可以這樣做的合理性,認爲酒店沒有權利“謝絕顧客自帶酒水”。市民們呼籲,《辦法》應該站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場上不斷完善。
疑問一:家中有酒還要買酒?
“如果飯店都不允許自帶酒水,那家裏存放的酒只能自斟自飲了?”在省某外貿公司工作的程先生認爲,近些年來,普通市民“下館子”已經是家常便飯,因爲在家請客十分煩瑣。正因爲這樣,關於“謝絕自帶酒水”以及“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爭議,纔會成爲全國關注的焦點。
“現在很多市民家裏都有酒,除了單位發的酒還有親戚往來時送的!”程先生告訴記者,現在他家的酒絕大多數都是帶到酒店裏喝掉。如果酒店都“謝絕自帶酒水”,那麼很多市民必然會遭遇“家中有酒還要買酒”的尷尬。
疑問二:爲何“獨”此一種酒?
不少市民都有過這樣的經歷,上酒店吃飯,服務員會熱情地向你推薦某一個品牌的酒水,等你提出某一個自己中意的品牌酒時,卻發現該酒店獨此一種“酒”。說起這些遭遇,某品牌電腦銷售部經理王先生覺得非常鬱悶,他說,很多時候自己還是“屈服”於推銷小姐的笑臉,“將就着喝了,總不能請客不喝酒吧!”
昨日,不少來電市民都表示遭遇過這種“甜蜜”的尷尬。很多市民表示,“謝絕自帶酒水”毫無道理,收取開瓶費更是沒有任何依據,《規定》應該考慮這種情況。
疑問三:“貨比三家”還是別無選擇?
按照相關部門的解釋,酒店“明示”了不允許自帶酒水或者自帶酒水的種種限制,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去這家酒店消費。這在安徽教育學院李子云教授看來,表面上酒店“明示”滿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是事實上,這種選擇實際上是被動的選擇,消費者仍然處於弱勢的地位。
李教授表示,酒店在酒水上的規定上花樣繁多,很多時候,消費者只得被動接受這些限制。此外,要想找到一家既便宜又讓人滿意的酒店,消費者還得“掌握”各家酒店的信息,從中選擇。看上去消費者很“自由”,實際上是更“麻煩”。李教授告訴記者,酒店不允許自帶酒水或者用開瓶費等形式限制顧客自帶酒水的行爲,完全屬於“霸王條款”,唯有廢除“霸王條款”才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酒店的主要利潤果真一切在‘酒’中?”不少市民質疑酒店業的說法,市民們認爲,酒店的飯菜實際上已經能給他們帶來了較大的利潤。不允許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實際上酒店是在謀取利潤的“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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