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標人對國家醫療救治體系招標結果的質疑,卻未在法定期限給法定答覆。在一中院判決財政部行政不作爲敗訴後,前天財政部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爲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錯誤。
2006年12月,一中院判決財政部敗訴,要求其對原告的投訴做出答覆。法院認爲根據《政府採購法》,財政部應在本案中對招投標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而其卻將投訴轉給發改委,沒有履行法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財政部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判決將嚴重影響今後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據《招標投標法》等現有相關規定,此案的投訴是屬於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一部分,應該由國家發改委受理並做出處理決定。因此財政部在收到沃爾的投訴後,將其轉給發改委處理,符合法律規定。財政部還說,如今,每年數千億的採購資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別管理,而一審判決否定了這一模式。
針對財政部的抗辯理由記者採訪了原告代理人谷遼海律師。谷律師認爲《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活動中法定的監督部門,財政部在上訴中提到,國家發改委每年數千億元的工程都沒有納入其監督管理,這更說明國家財政部嚴重失職。同時財政部認爲,本案適用《招標投標法》,谷律師提出,《政府採購法》相對於《招標投標法》來說是屬於新法,在規範政府採購活動中,應該適用新法的規定,一審的判決使用法律沒有問題。這正反映了現實生活中政府部門“有法不依”的問題。他表示,原告將會積極地應訴。
-新聞背景
2004年10月,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參加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醫療救治體系項目的公開招標,卻未中標。沃爾認爲,最終投標結果違揹物美價廉原則,選擇了投標價格最高的公司,沃爾向財政部提出了書面質疑,然而一直沒有得到書面答覆。2005年3月,沃爾公司將財政部告上市一中院,指責其行政不作爲,要求法院判令其對自己的投訴做出法定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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