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酒樓“開瓶費”違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溫州23家酒店即聯合謝絕“自帶酒水”;消費者協會斥之爲霸王條款,而烹飪協會則主張企業可自主定價……如此碰撞,近年來幾乎每隔幾個月就會集中“爆發”一次。關於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爭論何以演變爲一場扯不斷、理還亂的拉鋸戰?社會公益與市場規律如何平衡?最終消除爭論又該寄望何方?
收取“開瓶費” “行規”還是“違規”?
“我們帶一瓶酒去酒店過生日,市場價才90元左右,酒店卻按店內售價的10%收了58元的‘開瓶費’!”趙女士既憤怒又無奈。
因爲“開瓶費”“鬧心”的並非趙女士一個人。在店門口貼一張“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或者在賬單上列一項“開瓶費”的費用,成了大多數餐飲企業的做法。
據瞭解,2003年5月1日,中國旅遊飯店協會制定發佈了《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其中提出,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此後,“禁止顧客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逐漸成爲全國餐飲業的“行規”。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祕書長武高漢認爲,行規不能違背法律法規,不能隨意以行規給消費者增加義務。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之類行規,是以營利爲目的的非價格措施或價外價措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認爲,餐飲企業作爲市場主體,雖然有自主交易權,但是這種權利在面對作爲社會公共利益的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時,應受到限制。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行規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可以看作是無效條款”。
中國烹飪協會副祕書長邊疆則表示,“開瓶費”實際是指由自帶酒水產生的服務費用,餐飲業這一行規並不違法,因爲餐飲行業是市場競爭最爲充分的行業之一,不存在壟斷,其所有的資源都是有償取得的,理應得到回報。
一位酒樓老闆也對記者說:“收開瓶費肯定不違法,否則,工商部門早就來查處我們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指出,不能一概地認爲所有的“不能討價還價”的格式合同條款都是霸王條款,霸王條款必須是消費者“不得不”接受的條款。如果將自帶酒水看作是消費者的權利,則是在強行排除餐飲企業提出的合同條款的權利,這有悖於市場經濟的規律。
團體協會表態“維權”還是“侵權”?
從元旦起,溫州市區23家酒店聯名謝絕顧客自帶酒水。而在此前,四川省飯店與餐飲娛樂行業協會制定的《四川省餐飲業行規行約(試行)》也規定:餐飲企業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享用;有權對消費者自帶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適當的服務費。
對餐飲行業有關協會的這種做法,武高漢說,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出臺這樣的行規、意見,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還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是公開搞壟斷,搞定價串通。行業協會的這一做法無疑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禁止。
邊疆則認爲,這是餐飲企業面對法院判決、社會輿論壓力的無奈的聯合維權之舉。他說,去年底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謝絕自帶酒水的酒樓敗訴後,聖誕節期間,到當地飯店就餐的顧客自帶酒水的明顯增多。
針對一些消費者團體的聲音,邊疆說,消費者的需求有多種,但是未必全對,民意也有非理性的成分,應該予以適當引導,而不是一味迎合甚至激化。
1月5日,中國烹飪協會在該會關於“自帶酒水”問題的情況通報中明確指出:“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應同時包括餐飲企業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的選擇,而自願接受或選擇性消費。”這表明該協會對“開瓶費”仍然持支持態度。
對此,武高漢表示,行業協會一定要依法引領行業,在涉及經營者權利的時候只能重申法律,同時他也希望行業協會應引領餐飲企業制定高於法律的規定,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了結“拉鋸戰” “對臺戲”還是“協奏曲”?
餐飲企業是否有權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爭論還在延續,似乎已經演變爲一場拉鋸戰。通過爭論,達成共識,構建和諧互利的消費環境該是雙方都願意看到的結果。
“行業自律”是記者在採訪時聽到的一個高頻詞。邊疆告訴記者,烹飪協會最近將在餐飲行業開展“和諧消費”活動,並通過指導餐飲企業學習法律法規,促進餐飲企業依法維權。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爲,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並非“救命稻草”,餐飲企業的盈利點很多,對企業來說無形的品牌利益比眼前的利益更重要,因此,企業應該有長遠的眼光。和諧的消費環境對企業和消費者而言都將是雙贏的。
事情也在悄悄起變化,去年10月,四川成都市消協與成都餐飲同業公會聯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飲行業企業經營行爲規範(試行)》規定:“餐飲企業應本着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處置顧客自帶酒水的相關事宜。餐飲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時不免除其食品衛生責任。”
“解鈴還需繫鈴人”。有專家表示,這道在市場經濟中發生的“難題”,通過市場這隻“無形之手”也許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企業可以自主定價,消費者也可以“用腳投票”,更多地去選擇那些允許自帶酒水的餐飲企業。消費者“用腳投票”的結果,將會使一些餐飲企業作出讓步,主動放棄拒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權利”。
也有人建議通過完善立法來平息這場爭議。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爲:“人們自帶酒水是因爲酒樓的酒水太貴了。酒樓提供酒水分攤一些費用、稅收,適當加價是可以的,但應盡說明義務。而且,加多少要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之內,這方面的立法應該予以完善。”而王軼教授則建議在完善相關立法的時候,應該適應當前市場經濟利益分化、多元的特點,通過聽證會等方式建立協商機制,尋求消費者和商家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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