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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原蘭州大學基建處副處長劉震受賄一案有了進展,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劉震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法院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據瞭解,對此判決,劉震目前還沒有提出上訴。
涉嫌受賄副處長被公訴
據瞭解,自2001年7月劉震被調入蘭州大學基建處工作後,他先後擔任校園規劃管理科科長、處長助理,負責校園規劃、設計工作和工程前期審批手續工作。2005年7月試任基建處副處長,2006年5月正式被聘用爲該處副處長,分管施工單位管理工作。2006年8月18日,劉震因涉嫌受賄罪經檢察機關批准後被依法逮捕。
構成受賄罪判刑10年
昨日,記者獲悉,經法院審理認爲,劉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負責本單位校區工程項目規劃設計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取設計單位的賄賂,爲請託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先後受賄19.1萬元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院對劉震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後,主動坦白了全部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情節都給予了認定,並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最後,法院以劉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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