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重新調整法律天平的時候
這令衆多關注被害人權益的學者和官員憂心。中國犯罪學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告訴本報記者,在文明社會,國家壟斷了處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權力。儘管這樣實現了國家層面的正義,“但被害人的權利被忽視了,沒有考慮傷害的是一個個具體的人”。被害人容易因此形成對國家、對社會的仇恨,甚至走向極端,出現報復性犯罪。如果被害人還得不到國家補償,牴觸情緒會更嚴重,很多人會因此上訪。
尹伊君在最高檢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處理涉法涉訴的上訪與申訴。“在我們受理的案件中,被害人上訪與申訴的佔了相當大的比例。這和被害人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得不到國家補償有直接關係。”
這種情況反過來又阻礙了法律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辦公室主任劉志遠介紹,湖南邵陽有一案子,被告人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並可依法獲得國家賠償。但被害人一家認爲這事就是被告人乾的,當得知那人不但被釋放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後,心理極不平衡,揚言要炸掉法院,這使當地遲遲不敢給被告人發放國家賠償金。劉志遠等人對雲南、湖南、福建、浙江等省調研,都發現了類似情況。
“我們已經到了需要重新調整法律天平的時候。”尹伊君以歷史的視野作了分析。過去的刑訴法主張國家利益至上,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都被忽視。後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越來越受重視,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漸入人心,被錯拘錯捕錯判的嫌疑人與被告人可獲得國家賠償,但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卻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尹伊君在一篇文章中呼籲中國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正義是所有人的正義……對被害人給予經濟撫慰和經濟救助,展現國家對被害人的人文關懷,可以使失衡的天平重新平衡,缺失的公正重新找回,促進社會公正的全面實現。”
補償金年均約需200億元
把被害人補償推向國家立法,在尹伊君和王牧等人看來,已經是一件順乎邏輯的事。
在此之前,國家機構對被害人的補償並非沒有。多名司法官員的公開論文指出,一些被害人纏訪鬧訪的案件,最終就是通過國家經濟補償而息訴罷訪的。“不勝其煩”的山東青島中級法院,在2004年設計出可穩定救助被害人的補償制度。在這方面瞭解全局的最高檢察院,設想的是在國家層面上推動立法。
“這種制度的進步,也是被害人羣體與整個國家機器溝通的結果。”一位資深法律學者說。據他分析,之所以最高法與最高檢近期不約而同地提出被害人補償制度,是和中國“少殺慎殺”時代的到來緊密相關。死刑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法院後,“少殺”成爲必然趨勢,但這會讓部分深受傳統觀念影響的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而推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可以有效撫慰被害人情感、改善接受心理、平衡被害人權益,“少殺慎殺”時,來自被害人的壓力將大大減小。
所不同的是,最高檢察院爲何不像最高法院那樣,先從本系統的被害人補償做起,而是直接推動國家立法呢?
尹伊君解釋,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況,遠不止於法院訴訟的環節,而是滲透在全部的司法環節中,需要全局性的立法。有的案件在公安系統時長期偵破不了,這時可能會出現急需國家補償的被害人;有的案件在送到檢察院後,因爲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嫌疑人,也可能會出現需要國家補償的被害人;在進入法院階段後,需要國家補償的被害人當然也會有很多。
被害人的多樣性,決定了構建這項制度必須全面考量。巧合的是,試點中的浙江台州,已經出臺了一項針對整個政法系統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範圍幾乎囊括了尹伊君所認爲的應該救助的所有刑事被害人。
除此之外,“立法建議稿”認爲,需要有一個能協調各個司法環節的被害人國家補償委員會。補償款基金由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承擔,縣級財政因財力較弱,不宜參與分擔。
這筆補償基金的預算到底有多大?多數學者以及“立法建議稿”都認爲,被害人補償標準不宜高於國家賠償標準。依這樣的標準,如將人均補償金推算爲2萬元,再按100萬急需國家補償的被害人計算,保守估計,這筆補償金的年均支出大約200億元。
如何籌集這筆巨大的補償基金?北京大學教授趙國玲建議,補償基金主體應爲國家預算,同時還可以從刑事罰金、罰沒財產、法院的訴訟費和社會捐助等渠道吸納部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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