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地方法院19日第五度開庭審理陳水扁“機要費”貪腐案,陳水扁之妻吳淑珍第四度請假不出庭,陳水扁幕僚長陳唐山等5名證人拒絕出庭被法院罰款,檢察官聲請搜查陳水扁辦公場所遭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上週根據檢察官的聲請,以證人身份傳喚陳唐山等5人。但陳唐山等5人以“機密特權”等理由,19日拒絕應訊出庭。對此,審判長裁定,陳唐山等5人拒絕到庭作證,並無正當理由,各裁罰3萬元新臺幣,若5人未來再拒絕到庭,有可能被移送檢方追訴。
在19日的庭訊中,“機要費”貪腐案檢察官聲請搜查陳水扁辦公場所。檢察官指出,法庭兩度依法函詢陳水扁辦公室相關事宜,但陳水扁辦公室只給予一行字的簡單回覆,有實問虛答、規避法律調查之嫌,爲了避免讓訴訟陷入空轉,合議庭應提升調查動作,依法搜索陳水扁辦公場所。
合議庭經評議後駁回檢察官聲請,但裁定於1月23日對有爭議的三包卷宗開放閱卷,並函詢陳水扁,若陳水扁對開放閱卷有不同意見,須在22日中午以前回復。審判長裁定,“機要費”貪腐案2月2日再度開庭。
臺灣檢方於2006年11月3日宣佈結束陳水扁“機要費”貪腐案的偵查,並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僞造文書,因其身爲臺灣當局領導人,享有“刑事豁免權”而暫不予起訴,待其被罷免或卸任後再予追究;吳淑珍詐領1480多萬元新臺幣,涉嫌貪污和僞造文書,被提出起訴;原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等被告,分別依照貪污、僞造文書、僞證等罪嫌被提出起訴、緩起訴。
臺北地院2006年12月15日首度開庭審理“機要費”貪腐案,吳淑珍在庭審過程中,突然因身體不適而暈倒,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當年12月22日、29日及今年1月12日,臺北地院三度開庭審理該案,吳淑珍均以身體不適爲由請假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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