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區原國土局局長趙友新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日前有了一審結果,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趙友新有期徒刑15年。
公訴機關指控,趙友新在擔任武侯高新建設指揮部主任、高新區統一徵用開發辦公室主任、高新區國土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肖家河安置房3套、殷家林村拆遷工作經費、五豐凍庫拆遷殘值共計75萬元,這些行爲都構成貪污罪。趙友新在先後擔任高新區國土局局長、肖家河街道辦事處主任等職務期間,在辦理國土證、拆遷安置、承建工程等事項上,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共計83萬餘元、2000美元、5000歐元,這些行爲構成受賄罪。此外,趙友新和妻子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有168萬餘元人民幣、34000餘美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日前,成都中院對趙友新案一審宣判,趙友新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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