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道,北京市日前推出新規,今後,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黨員領導幹部本人的婚姻變化應當向組織申報。反腐敗從此直指官員生活細節,這對於當前反腐工作有什麼意義?反腐專家任建明和北京市兩位檢查官做客正義網剖析其中的利弊。
規定官員婚姻變化要報告的背景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指出:北京市出臺這個實施辦法,是落實中央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具體規定。把黨員領導幹部個人的生活細節納入管理和監督的範疇,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具體劃定的範圍是什麼?如何來進行監督、管理?這方面可能是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和討論的。是不是這些具體的規定以及採取的措施就能夠達到制定相關規定所希望的目的?這也是需要在實踐中檢驗的。
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副處彭唯良認爲:北京市制定了副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須報告婚姻變化情況,這跟以前黨員領導幹部須報告的事項有一些變化,過去沒有明確這麼說。如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現在也需要申報了。原來這一條沒有,舊的只是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違法犯罪的情況需要申報。我認爲還是嚴格一點好,這對優化社會環境,對黨員領導幹部自身的廉潔是有好處的。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局檢察官王耕耘表示:這個規定是根據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而提出來的,客觀上有這樣的要求。高級領導幹部也好,一般幹部也好,腐敗爲什麼都是由包“二奶”、搞情人、出入娛樂場所開始,犯罪誘因爲什麼如此的相近,怎樣才能防止這些問題的發生?正是由於這些幹部包了“二奶”,才促使這些人變本加厲、不擇手段地弄錢,有的甚至由此導致了婚姻變化。對黨員領導幹部增加離婚申報的內容,對個人來講,具有警示的作用;從組織來講,加強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瞭解和監督。
個人婚姻變化報告劃定多大程度的範圍合適?
任建明表示:從宏觀的層面講,我是贊成這個規定的。有一個統計數據說,95%的腐敗分子都有情人,60%與包“二奶”有關,當然這只是個人作風一方面的問題,但是這種現象告訴我們,這可能成爲腐敗的直接動因,因爲這些背後都要付出很大的經濟成本。從道理層面講,我也是贊成的。領導幹部掌握着公共權力或者是公共資源,他就有機會假借公共資源爲個人謀福利,包括財產、享樂等方面。
但對於領導幹部的婚姻變化要報告,我個人還是有不同看法的。有一句俗話講,“家外彩旗飄飄,家裏紅旗不倒”。一名領導幹部有很嚴重的問題,但是並沒有發生婚姻的變化,如果僅僅申報婚姻變化情況的話,看不出生活作風上的問題。所以,到底劃定多大程度的範圍是合適的?另外只向組織報告,向上級報告,在不公開的情況下,在多大程度上有效?要用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實現最初所設想的目的?這些問題都是要仔細商榷的。
彭唯良:我認爲中央紀委制定的這些規定事項,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建設,這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對保持黨員幹部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有着深刻的意義。這實際上也是對黨員領導幹部的一種嚴格管理和監督,對黨員領導幹部也是一個愛護。爲什麼這麼說?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要從小事抓起,要從早抓起,見微知著。
幹部婚姻變化情況要向組織報告的可行性有多大?
任建明:關於有效性我要打一個很大的問號。第一,就是我剛纔講到的,現在一些領導幹部雖然包養情人,這已成爲他們腐敗很重要的動因,而且這種問題也越來越普遍,但很少反映在婚姻變化上。第二,即使體現在婚姻變化上,但只是組織內部報告,缺乏公開性,使得這些婚姻變化背後真實的原因無法揭示出來。所以,應該深刻地檢討一下,我們過去的一貫做法——內部報告制度到底有沒有效?從過去的實踐看,我認爲,有效性比較差。
彭唯良:要使之有效,主要還是紀檢、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規定的監督和檢查,並落到實處。如果不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的話,有效性自然會大打折扣。
王耕耘:出臺這個政策的初衷是想將其作爲預防腐敗的措施之一,但不可能通過一個規定就能解決問題,出臺規定首先是一個警示作用。當然如果有了規定而沒有人執行的話,確實不行。在目前的情況下,這個規定從總的情況看還是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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