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形勢日趨嚴重,但不向檢察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處理中以罰代刑等現象普遍存在。要改變這些不正常狀況,開創反瀆職侵權工作新局面,首先要破解一些人頭腦中的認識誤區——
2006年5月,山西省左雲縣發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礦工死亡。
2006年底,法院對12名責任人宣判,9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失職瀆職的12名官員竟無一人領到實刑。人們清楚地記得,事故發生後,有關人員瞞報,導致最佳救援時間被錯過;在有關部門和人員包庇下,犯罪分子遠遁內蒙古。
然而,一些從事反瀆職侵權工作的人士對如此結果卻另有感觸:“能取得這樣的判決結果,已屬不易。”
無奈的結果,無奈的評價,反瀆職侵權工作面臨怎樣的窘境?
現實:“反瀆”形勢依然嚴峻
2006年,高速增長的中國經濟仍然打着事故頻發的沉痛烙印:全年共發生重特大事故2459起,死亡10898人,其中僅7起特別重大事故就奪去263條鮮活的生命。
新年伊始,全國又多處傳來噩耗:1月22日,遼寧燈塔礦難,7名礦工遇難;1月17日內蒙古包頭市東河區壕賴溝超越鐵礦發生透水事故,井下有35人被困,1月23日,救援工作停止,僅6人獲救;1月12日山西忻州市寧武縣花北屯鄉牛心會煤礦發生局部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1月10日湖南耒陽市大市鄉蘆葦煤礦發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
“很多事故的發生與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直接相關,有的官商勾結、官煤勾結、權錢交易,充當不法分子和黑心礦主的‘黑後臺’、‘保護傘’。”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在1月12日舉行的加強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的聯繫和配合工作的電視電話會議上一針見血。
“瀆職侵權犯罪危害巨大,必須引起全社會警覺。”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一些官員雖然沒有把錢裝進自己腰包,然而,由於他們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甚至濫用權力,往往給社會、羣衆和國家帶來了極爲嚴重的危害。
以國土資源行業爲例,據統計,在最近7年裏,國家失去耕地一億畝。國土資源部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1月至11月,全國立案7.74萬件,涉案面積89.4萬畝。一次不合法徵地,往往帶來一連串的負面效應:基本農田被佔,農民和政府、佔地單位的矛盾激化,甚至發生嚴重衝突,造成重大傷亡。有關人士介紹,土地違法問題,很多都與地方官員失職瀆職、濫用權力有關。
國土資源領域瀆職犯罪,只是目前日趨嚴重的瀆職犯罪的一個縮影。從安全生產到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從建築領域到司法領域,瀆職犯罪無處不在。“一個工程的隨意上馬,可能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個億就白扔了;盲目引進技術、設備,往往會導致成百上千萬乃至上億的損失。在某種程度上,瀆職侵權犯罪比貪污賄賂犯罪危害還大。”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分析說。
該負責人介紹,通過對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查處的案件比較分析,可以發現:貪污賄賂犯罪,個案案值平均是25.8萬元,而瀆職犯罪個案案值平均是285萬元。“這裏僅就經濟損失而言,還沒有計算瀆職犯罪給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損害後果。”
窘境:“三難”困擾反瀆職侵權
與嚴峻的瀆職犯罪形勢不協調的是,目前的反瀆職侵權工作在發現、查辦、懲處犯罪方面面臨着諸多阻力,檢察機關往往需要花費極大的精力排除這些干擾。
2006年5月,山西省左雲縣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礦工死亡。可結局似乎有些出乎人們的意料:2006年底,法院對12名責任人宣判,9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失職瀆職的12名官員竟無一人領到實刑!百姓還清楚地記得,事故發生後,有關人員瞞報,導致最佳救援時間被錯過;在有關部門和人員包庇下,犯罪分子遠遁內蒙古。
“取得這樣的判決結果已屬不易。”1月12日,一位參加石家莊會議的代表這樣評價該案判決結果。顯然,這位代表對於目前的反瀆形勢有着清醒的認識,量刑畸輕現狀普遍存在於瀆職侵權犯罪。面對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量刑畸輕不利於遏制事故頻發的現狀,不利於懲治官商勾結,更達不到應有的警示效果。
其實,懲處難只是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犯罪面臨的諸多困境的一個側面。“發現難”、“查辦難”都嚴重困擾着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犯罪。
先來看“發現難”。有關人士介紹,瀆職侵權犯罪具有極大的隱蔽性,需細查深挖,方能尋到一些蛛絲馬跡。就查辦事故涉及的瀆職犯罪來說,如果檢察機關無法介入事故調查,其背後的瀆職失職就很難發現。如果行政部門不主動移交涉嫌瀆職的,也大大增加了發現線索的難度。
再看“查辦難”。這裏面,既有行業、技術等方面的障礙,也有與貪污賄賂相伴相生帶來的查辦難度,而更爲主要的是來自外部的人爲的干擾。
誤區:瀆職犯罪是“好心辦壞事”?
“發現難、查辦難、懲處難有技術上的原因,但主要源於認知誤區。”談到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說。他認爲,檢察官們並不擔心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技術性障礙,技術不行就努力學、多請教,可來自外部的干擾最令人頭痛。
與瀆職侵權犯罪巨大危害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社會對瀆職侵權的“寬容”度極高,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巨大危害,整體認知度不夠,社會公衆包括一些領導幹部對於瀆職犯罪容忍度較高,個別的還不願支持檢察機關查處案件。不少人習慣於用“發展階段論”、“改革代價論”來推脫;有的認爲瀆職犯罪是“好心辦壞事”,是在工作中出現的失誤,是過失犯罪,能夠理解。不少行業、部門存在以罰代刑、降格處理,不向檢察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現象。“由於在認識上經常‘不拿違法當違法,不拿犯罪當犯罪’,致使此類案件在事實上發案率高,而實際上查辦率低。”該負責人說。
認知誤區,使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面臨着較大的阻力。“這些認知誤區的存在,造成此類案件查處難度非常大,尤其是當這種認知來自領導層面時。”該負責人分析,領導層面的認識問題導致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案件風險很大,因爲檢察機關的人、財、物都在地方。如果繼續辦,就可能被免職。“烏紗摘了,案子也就黃了。很多案件,都是頂着很大的壓力,擔着風險辦下來的,可以說,查辦每一件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都不容易。”
認知誤區的存在,也導致很多案件辦不下去,即使最後辦下去,結果也是失職瀆職的官員被從輕處理,大量地適用緩刑、免刑,鮮見實刑。該負責人認爲,提高全社會“反瀆”認知是極爲緊迫的任務,“關鍵要提高公衆對瀆職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辦案”。
路徑:檢察機關探尋機制之變
“以前我們瞭解責任事故都是通過報紙,經常會漏掉一些線索,現在事故調查組都會在第一時間通知我們參與調查。”1月13日,在石家莊召開的研討會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檢察員曹琛以自己的親身體驗講述了“合力”帶來的工作便利:“在新疆阜康發生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後,我們受邀參加了調查組,參與了案情調查,瞭解案件進展,參加了各種會議。隨着礦難真實原因的披露,其背後的瀆職犯罪也開始顯山露水。”
“介入難”曾一度困擾着檢察機關查辦責任事故背後瀆職失職等職務犯罪。2006年2月,高檢院與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簽署《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繫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的簽署,確認了檢察機關在查處重大責任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意味着檢察機關介入重大責任事故查處成爲制度。
2007年初,北京市各級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局掛牌。此前的2006年12月,上海市各級檢察院的瀆職侵權檢察處(科)統一更名爲“反瀆職侵權局”。“它表明檢察機關正努力建立‘上下一體,區域聯動,指揮有力,協調高效’的反瀆職侵權偵查辦案一體化機制,以加大反瀆職侵權工作力度。”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介紹,目前,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院成立了反瀆職侵權局,在加快推進瀆檢機構更名改局的同時,反瀆職侵權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骨幹力量得以加強。反瀆職侵權部門經費沒有保障,裝備陳舊落後,不能適應辦案工作需要的現狀正在逐步改變。
在開展查處刑訊逼供和查處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兩個專項活動的基礎上,2006年7月26日,高檢院公佈實施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這一規定使得法網織得更密,極大地推動了反瀆職侵權工作。有關人士介紹,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反瀆職侵權偵查工作。把嚴格執行法律與執行刑事政策有機統一起來,既要有力懲治和震懾犯罪,該嚴則嚴;又堅持區別對待,當寬則寬,對一般過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的和情節輕微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繫和配合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調查中發現與事故責任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及必要的調查材料複印件移交參與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所派人員,檢察機關可視情況組織辦案組依法查辦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一 貪污、挪用公款,收受財物或者向他人行賄的;二 不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的;三 違法審批產生嚴重後果的;四 不依法查封、取締、給予行政處罰,產生嚴重後果的;五 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搶險救災、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事故擴大,產生嚴重後果的;六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遲報,產生嚴重後果的;七 其他瀆職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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