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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4日),環保總局有關官員證實,近期該部門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簡稱吉林石化)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據悉,對一家企業動用最高限額的行政罰款,對環保總局來說也是鮮見的。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近期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要求有關部門作出嚴肅處理。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後,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
專家:我國部分環保法律過軟
儘管這已經是法律允許環保部門開出的最高罰單,但環保專家認爲,區區100萬元罰款相對於吉林石化給松花江流域所造成的損失而言是不值一提的。行政處罰力度過低導致法律對一些企圖鑽空子的企業沒有威懾力,這個最高限額的罰款實際上再次折射了由於目前我國部分環境法律過軟導致的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實,也凸顯了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監管的尷尬與無奈。
由於法定罰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懾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爲,致使許多企業寧願選擇違法排污並繳納罰款,導致惡意偷排、故意不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施、長期超標排放等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爲大量存在。
這位環保專家說,記得幾年前,美聯社曾有報道稱,在與美國環境保護局就特富龍事件糾纏了近20年後,美國杜邦公司在2005年12月15日同意接受美國環保部門開出的總額爲1025萬美元罰單,以求與美國環境署達成和解。此外,環保部門還要求杜邦出資625萬美元用於相關環保項目。這是當時美國環境署在聯邦環保條例允許範圍內開出的最大數額的一筆民事行政罰款。
在這位專家看來,“企業違法成本低”不僅表現在環保部門對其違法行爲罰款的絕對數額過低,還表現在,一段時期內,環保部門只能對違法企業的同一違法行爲處罰一次,不得多次處罰。某企業有可能在一年、一個月內連續每天都偷排,但環保部門只能處罰一次,但在相當多的國家,環保部門可以對違法企業執行“按日計罰”的處罰機制,偷排了多少天就罰多少天的錢。
近年來,在環境專家圈子裏,建議引入“按日計罰”的處罰機制的呼聲越來越強。這位環保專家介紹說,其實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已經在嘗試對違法企業“按日計罰”。
幾年前,北京市環保局曾對一家持續超標排污的發電廠,基於相同的超標排放違法事實,按月處罰多次,而且在同月之內,還基於不同日期的相同違法事實處罰多次。被處罰的發電廠隨後向環保總局提起了行政複議,環保總局作出了維持處罰的複議決定。
專家說,遺憾的是,這個案例僅僅是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個案,關鍵還是要通過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對環境管理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爲引入“按日計罰”的處罰機制,扭轉“環境違法成本低”和環境違法現象普遍的局面。
肇事企業不需要爲環境修復埋單
關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人都應該記得,污染事件發生後的一個多月裏,北京大學的汪勁教授曾經代表松花江以鱘鰉魚、太陽島等自然物作爲共同原告起訴中石油,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00億元用於設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復松花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保障鱘鰉魚的生存權利、松花江和太陽島的環境清潔的權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遊、欣賞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權利。
儘管這起訴訟沒有被法院受理,但訴訟本身引發了人們對污染企業的民事賠償的關注。一位環保專家說,目前吉林石化只受到來自環保部門行政處罰,但沒有被要求承擔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責任。吉林石化發生爆炸案後,國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對松花江水質實施實時監測、消除污染對流域的影響,但這些所花成本都由國家埋單,甚至在未來的生態修復國家也還將投入巨資。
最多隻交點罰款,不用爲投資巨大的生態修復埋單,也是不少企業寧願偷排也不願投資環保設施的原因之一。專家認爲這也是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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