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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欣弗”事件受害者家屬的集體訴訟代理律師陳永飛接到了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地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2006年12月4日,以“欣弗”事件受害者劉思辰的父親爲代表的受害者家屬,在北京李文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永飛帶領下,就“欣弗”事件賠償一事,向浦東法院起訴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1日,浦東法院下達了不予受理裁定書,裁定理由是:“欣弗”生產者爲安徽華源公司,現尚不能證明上海華源公司、中國華源公司爲該藥生產者,故不能依上述二公司的住所地確定本起訴的管轄,所以不予受理。隨後受害者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國家藥監局向社會公佈的對安徽華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確認,“欣弗”生產者爲安徽華源公司。因此,上海一中院也認爲該案的起訴對象不在自己的管轄範圍。
陳永飛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說,裁定書迴避了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爲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覆》中,對“產品生產者”和“產品製造者”進行的法律解釋。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爲產品製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於“產品製造者”和“生產者”。
“在‘欣弗’侵權案中,‘欣弗’藥品外紙包裝盒上可以清楚看到生產者是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中國華源公司,所以根據相關法律,這三家都可以作爲起訴對象。而除安徽華源之外,上海華源和中國華源的住所都在上海,所以我們選擇了上海進行起訴。”陳永飛說。
對於上訴被駁回,受害人家屬表示將會繼續依法向有關檢察機關請求抗訴並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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