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關於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從5個方面對人民法院依法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提出新要求。
《意見》提出,要正確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區鄰里糾紛案件,促進婚姻家庭和社區鄰里關係和諧。在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倡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相互扶助的傳統美德,依法制裁家庭暴力,遺棄、虐待老人和兒童,不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違法行爲。在處理社區鄰里糾紛時,倡導互相尊重、相互幫扶、愛護環境、舉止文明的道德風尚,依法制裁破壞環境、損壞公物等違法行爲。
《意見》明確,要妥善審理涉農案件,維護農村社會和諧。加強涉農案件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進一步方便農民羣衆訴訟;依法審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維護農民的各項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依法審理亂收費、亂攤派、土地徵收、安置補償等涉農行政案件,保護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假冒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坑害農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壞選舉等危害農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維護農村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意見》提出,要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積極受理企業拖欠、剋扣工資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爲,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確保他們及時獲得應有的勞動報酬。
《意見》提出,要妥善審理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係和諧。充分發揮行政訴訟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重要作用,堅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暢通救濟渠道,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的訴訟程序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審理羣體性行政案件,妥善協調好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係,支持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對受到國家機關違法侵害的公民給予救濟和補償,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意見》還提出,妥善審理環境侵權案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加大涉及資源、環境方面糾紛案件的審理力度,依法嚴厲懲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非法採礦、盜伐林木、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捕獵等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爲,推動社會循環經濟體系、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機制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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