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關於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要堅持寬嚴相濟,確保社會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嚴懲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羣衆安全的犯罪,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毒品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依法懲治生產活動中的重大責任犯罪,保障社會安定和人民羣衆安居樂業;依法打擊製售假冒僞劣商品犯罪,保護人民羣衆生命健康;依法懲治走私、金融詐騙、洗錢、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僞造貨幣、騙取進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抗稅等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
在依法嚴打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充分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保證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審判;堅持實體處理的正確性與訴訟程序的正當性的統一,既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切實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又堅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切實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當寬則寬”,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重視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對輕微犯罪等,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大,有悔改表現,被告人認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儘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具備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並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重視運用非刑罰處罰方式,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爲引發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提出,人民法院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爭取更好的矯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迴歸社會;嚴格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當擴大假釋的適用,促進罪犯的改造與自新;針對審判中發現的治安隱患和管理漏洞,積極提出司法建議;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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