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爲火車票站票應該比座票便宜,江西乘客丁昌祥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退還5元錢。在一、二審均敗訴後,丁昌祥提出再審申請,本月25日,他收到北京鐵路運輸中院的回覆,該院已受理此案,並正式對此案進行立卷審查。
去年春節期間,丁昌祥購買了一張由北京西開往蘭州的無座票,票價與該列車的座票相同,都是108元。丁昌祥稱,雖然站座票是同樣的價格,但是接受的服務卻有“天壤之別”。認爲在同一票價下,購買無座票的乘客並未享受到與座票相同的服務,顯失公平,丁昌祥將北京鐵路局訴至法院,要求將他的車票價格由108元降至103元,並參照火車臥鋪上中下鋪的票價差退還“多收的5元錢”。
庭審中,北京鐵路局代理人表示,站票與座票同價,在客運高峯時能起到分流客流、減少超員的作用。無座票減價,不僅操作困難,也與鐵路部門提供無座票的初衷相違背。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爲,北京鐵路局無權制定、變更票價,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公佈的票價表執行,且北京鐵路局出售給丁昌祥的火車票的票價,就是以《鐵路旅客票價表》公佈的該次列車的硬座票價爲基準的上浮價,收費合理。該院因此駁回丁昌祥的訴訟請求。去年8月,不服一審判決的丁昌祥又向北京鐵路運中級法院上訴,但3個月之後,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
終審判決後,丁昌祥表示不服,繼續委託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訴。1月17日,他向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本月25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回覆稱,丁昌祥的再審申請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目前該院已對此案進行立卷審查。
名詞解釋·立卷審查
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訴或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審條件進行審查的程序。若符合法定再審條件,則裁定進入再審程序,交由審判監督機構審理;若不符合法定再審條件,則通知當事人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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