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對“退休高官”王亞忱及其兒子王曉軍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職務侵佔罪,於雅君、曹裔睿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進行了宣判。同一天,法院也對舉報王亞忱的阜新商人高文華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進行了宣判。
對照兩份判決書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王亞忱通過一路造假註冊華隆公司和侵佔他人477萬元的過程逐漸清晰。
指使他人造假註冊,有關單位一路綠燈
來自官方的信息顯示,王亞忱原是遼寧朝陽重型機器廠的會計科長,1980年任廠長,此後幾年他憑着在國有企業進行的大刀闊斧的改革,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諸多榮譽。1986年他從朝陽市委副書記調任阜新市代市長,後歷任阜新市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年65歲時退休。
退休後的王亞忱轉而投身商海。2002年2月,他以顧問名義進入正在策劃開發阜新商貿城項目的民營企業雙龍公司,後任商貿城項目總指揮和財務總監。
2002年2月10日,在王亞忱的提議下,王曉軍成爲雙龍公司董事。
隨後,王亞忱向公司負責人高文華提議,讓其具有“南非國籍”的兒子王曉軍,與高文華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華隆公司,以獲得政策優惠。
2002年4月10日,華隆公司的股東名單顯示:高文華出資500萬元,佔公司股份62.5%;王曉軍出資300萬元,佔公司股份37.5%。
在王亞忱全權委託於雅君辦理公司更名過程中,王曉軍的股份再次上漲。公司註冊資金800萬元,王曉軍以外商身份佔40%股份,擔任副董事長;高文華佔60%股份,爲公司董事長。
遼寧省公安廳對於雅君的詢問筆錄顯示,1971年開始,於雅君在阜新市政府招待所工作。1986年在市政府交際處任副處長,1986年12月至1989年在阜新市西山賓館任經理。1990年至2000年在阜新市政府接待辦任主任。2000年10月退居二線。
正是這次華隆公司的註冊,丹東市振興區法院認定王亞忱、王曉軍、於雅君和高文華共同犯下了“虛報註冊資本罪”。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
2002年4月10日,阜新大聞華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華)爲甲方,王曉軍以南非自然人的身份爲乙方,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並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依照合同及章程的規定,華隆公司註冊資金800萬元,其中高文華出資48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0%,王曉軍出資4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32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40%。雙方約定,在領取營業執照後6個月內資金一次性付清。
在申請阜新市對外經濟合作局批准和領取工商企業營業執照過程中,王曉軍通過王亞忱提供了無效的南非永久居住身份證明。證據是公安部關於覈實王曉軍身份駐南非使館明傳電報。
2002年4月29日,阜新市對外經濟合作局下發了批准證書。5月9日,阜新市工商局以中外合資企業覈准華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高文華。在實際繳納註冊資本過程中,雙方均未按合同規定實際繳納註冊資本800萬元。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認定,在王亞忱授意下,華隆公司會計於2002年5月21日、22日分別以大聞華公司和王曉軍名義存入華隆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阜新市分行建新支行開的賬戶4800元和3200元,然後,由該公司總經理於雅君和阜新市萬家燈火洗浴中心會計朱淑清一起,通過粘貼、複印的方法,在2002年5月21日的銀行現金存款憑證(金額爲4800元)上,分別變造兩張銀行現金存款憑證。其中一張註明交款人爲大聞華公司,金額爲480萬元,另一張註明交款人爲王曉軍,金額爲320萬元。
同時,該公司仿造銀行詢證函,造成雙方出資人註冊資金已到銀行驗資賬戶的假象,王曉軍給王亞忱向驗資公司提供了不真實的外幣賬戶資金證明及無效的身份證件。
曹裔睿作爲公司股東共同委託的辦理工商註冊代理登記人,在明知公司註冊資本沒有到位的情況下,故意做虛假財務記載,並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在驗資機構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下,取得了虛假的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實收資本800萬元的營業執照。
那麼,一個造假的公司登記是如何完成的呢?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採信的證人證言有:
華隆公司出納員文玉玲的證言。2005年5月21日,於雅君把她叫到辦公室,王亞忱跟她說“文會計你去銀行存4800元和3200元,今天先存4800元,明天再存3200元。”王亞忱跟於雅君說:“等存款拿回來以後,你改一下,然後儘快去辦理。”
於雅君的供述。王亞忱說,存完後於雅君把存單改成480萬元和320萬元,然後複印一下驗資用。高文華給他們開過會,宣佈王亞忱是公司總指揮負責公司一切事務。
證人朱淑清的證言。於雅君讓她將其中的一張4800元改爲480萬元,一張3200元改爲320萬元。於雅君用紙條將需要改的地方粘上,朱淑清在粘好的紙上分別寫上了大小金額和王曉軍的名字。朱問改這兩張憑證幹什麼,於雅君說是給會計師事務所看一下,並告訴她不用擔心,王亞忱他們都知道,有事他們兜着。
法院審理查明,王曉軍提供了不真實的外幣賬戶資金證明。那麼,這個證明又是怎樣出爐的呢?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採信了以下證言:
王曉軍的供述。王亞忱對他說需要一個外資存款證明才能驗資註冊,他當時美元存款確實有40多萬美元,所以他就按王亞忱的意思寫了一個證明到中國銀行大連市甘井子支行,找他同學孫某辦的。但他當時考慮華隆公司這個項目風險比較大,所以沒有全部投入。除此之外,他再無資金投入。
中國銀行大連甘井子支行孫某的證言。2002年4月23日中國銀行大連甘井子支行出具的證明是銀行櫃員蔣某和王曉軍的會計拿着王曉軍的個人存款賬戶交易流水單和證明找到孫某,要求在證明上蓋上銀行的章。孫某考慮王曉軍是一個大客戶,有要求儘量配合,在請示主管行長同意後蓋章。這份證明是不正規的,是王曉軍自己打印出來的,正規的證明是中國銀行統一格式都帶編號的憑證。
在王亞忱等人虛假註冊華隆公司中,阜新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虛假驗資報告。該事務所所長丁世英證實,2002年4月23日中國銀行大連甘井子支行出具的證明不是他和王亞忱商量寫的那個,內容不一樣。他應該見過這個證明,但在驗資時沒有細看。外幣沒有匯入華隆公司的資金專用賬戶,現在看公司賬單當時就沒有錢,所以銀行詢證函也是假的。
該事務所李中文的證言。他們事務所沒有到銀行詢證,是自己將銀行詢證函交給了曹裔睿,她辦完後交給了丁世英,丁將這些材料一併給他,他出的報告。
至此,註冊造假過程基本完成。
王曉軍400萬元註冊資金實際沒有到位
在此前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王亞忱堅稱王曉軍投入華隆公司的320萬元到位,而高文華沒有投入一分錢,反而從公司拿走了1000萬元。這正是王曉軍股份不斷提高的原因。然而,丹東市振興區法院認定,所謂王曉軍400萬元註冊資金實際沒有到位。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認定,遼寧正大會計師事務所對華隆公司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日兩個實收資本專項審計報告,已經認定其註冊資本沒有到位。根據卷宗證據,22萬美元是華隆公司拿200萬元人民幣換取的,22萬美元也沒有按要求打到專用賬戶。所謂王亞忱給王曉軍借款註冊,也是王亞忱將別人購房預付款單據塗改後,變成王曉軍的投資款。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採信的證人證言包括:
曹裔睿的供述。王曉軍投入22萬美元是華隆公司先給他打入200萬元人民幣,等於是兌換的。當時匯率差價17萬多元,沒辦法當時做了一個票據走財務費用了,華隆公司財務賬在2002年下半年調整過。王亞忱讓她把一些人的購房預付款轉入王曉軍的名下並重新做賬。
於雅君的供述。2004年阜新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高文華的案子時,經偵支隊的程顯國讓她通知會計王純傑給他準備王曉軍註冊資本金的情況。王純傑準備了一張帶有不同名字的十幾個人組成的出資表。讓她通知出資人時,她看到表上有2001年的出資,她還問王亞忱,怎麼還有2001年出資呢,公司還沒成立呢?王亞忱說這是在雙龍公司時別人預定放款給他的。幾天後程顯國來公司,於雅君問程顯國王曉軍註冊資本金覈實了嗎,程說沒有問題。
證人文玉玲的證言。2003年七八月左右,曹裔睿讓她重新填寫過一批專用收款收據,收款事由一欄都讓空着。她記得在其他一些收據上有的是在收款人一欄,讓她重新填上王曉軍的名字。在這之後一段時間,曹裔睿又讓她寫過款項來源,註明是王曉軍。
證人華隆公司會計王純傑的證言。曹會計給他時,王曉軍的實收資本金是320萬元,王亞忱讓他從往來賬中調到王曉軍的實收資本400萬元,增加了80萬元,這是從幾個人給王曉軍出資中調過來的。另外,李向純等人證實沒有向華隆公司投入投資款。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認爲,“從以上證據可以看出,400萬元的註冊資本金,實際是沒有到位的。”
王亞忱是如何強佔477萬元房產的
2004年2月2日,在要求高文華將董事長一職讓給王曉軍遭到拒絕後,王亞忱以王曉軍的名義向阜新市公安局舉報高文華涉嫌虛假出資罪、挪用本單位資金罪。3月2日,阜新市公安局多名警察在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將高文華抓捕。3月26日,阜新市細河區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對高文華提起公訴。
由此,高文華被關押了11個月,直到2005年11月王亞忱被刑事拘留,高文華才重新主政商貿城。在此期間,阜新商貿城由王亞忱一手操控。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月11日,王曉軍、徐江平、高崇民(後兩人爲華隆公司員工),在阜新註冊成立了光大公司,王曉軍爲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註冊資本2035萬元人民幣,3人均以房產出資。這些房產均爲華隆公司的房產。徐、高均證實,自己沒有購買房產,沒投一分錢,房產也不是他們的,自己沒參加也沒召開過董事會,是華隆公司的王書記(王亞忱)找他們說要開公司,只用他們的身份證及簽名就可以了。自己除了拿身份證及簽字外,其餘情況一概不知。
在華隆公司向阜新市房產監理處申請辦理商貿城網點總面積1165.01平方米產權的過程中,採取欺騙手段,在該公司提交的申請書(2005年4月5日)中,稱華隆公司已更名爲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爲王曉軍(在此之前,即2004年2月,王亞忱向阜新市房產監理處提供的虛假承諾書中即註明,華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改爲王曉軍,並提供了仿造的以王曉軍爲法定代表人的華隆公司營業執照),在由阜新市房產經營總公司和華隆公司雙方簽訂的《房屋產權償還協議書》及《償還房屋房間明細表》中私自加蓋光大公司的公章。
2005年4月7日,阜新市房產監理處副處長魏曉楓在未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同意批准對方辦理產權證,將華隆公司所屬的商貿城網點總面積爲1165.01平方米的產權變更爲光大公司所有(評估價值爲477.7萬元)。同日,光大公司與阜新市房產經營總公司互換房屋。同年4月8日和4月11日,阜新市房產經營總公司辦理了商貿城網點總面積爲1165.01平方米的房屋產權。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採信的證據包括:
於雅君的供述。2005年春節前後,有一天王亞忱到她辦公室提到要成立一個公司(光大公司),並說要避免和高文華打架,由王曉軍自己成立一個公司。光大公司和華隆公司是兩個單位,光大的人員是從華隆公司剝離出去的,工資關係、財務覈算都是獨立的。
阜新市國土資源局情況說明和阜新市規劃管理處孫勝利提供的說明。證實從王亞忱辦公室保險櫃中搜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05)10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均爲虛假的。
證人魏曉楓的證言。每次華隆公司的產權證都是華隆公司工作人員苑玉哲來辦的。每次他都說是王書記(王亞忱)讓這麼辦的。他被華隆公司的人騙了:一是華隆公司根本沒有更名爲光大公司;二是華隆公司的房產轉移到王曉軍的光大公司沒有合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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