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局是否合法成立
李志強之死被廣泛披露後,輿論在對其殉職表示哀悼的同時,也經由此案鄭重反思歷時十年之久爭議重重的城管制度。超越刑事法律的討論,正在使這一案子成爲近年來評價城管制度得當與否的一個最佳標本。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曾就崔英傑案與城管執法問題舉行專題討論。與會學者認爲,崔英傑案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來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的法律缺陷。
城管執法是否有法律依據的疑問由來已久。據記者瞭解,儘管城管目前沒有自己單獨的法律或法規,但是它所涉工商、園林、交通等每一個領域都有一些自己可以適用的法律,這些分散於各處的法律構成了城管執法的基礎。
城管最直接的授權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就是當時人們俗話說的,八個大蓋帽變成了一個大蓋帽。
從這個角度看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沒有爭議的,但執法的行政機關是否合法又成爲一個新的疑點。
夏霖律師就對北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合法性表示懷疑。他認爲,儘管法律規定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綜合行使權力,但這個行政機關顯然是指合法成立的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本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夏霖告訴記者,經其調查,北京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成立根本沒有經過這一程序。這就意味着,既然控方指控崔英傑妨害公務,就必須先證明北京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是一個合法成立的行政機關。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松山也點出同樣命門。他表示,城管把小商販的經營性財產予以沒收,禁止他們再從事這方面的經管活動,實際上是對這個行爲設置了行政許可,而行政許可應當依法授予,所以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權力設定這個行政許可就是一個問題,這涉及到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問題。
據記者瞭解,2002年北京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正式更名成立,其前身是原北京市城管監察辦公室。該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無證違法建設、無照經營、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停車、園林綠化、環護、施工現場(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黑車、黑導遊等13個方面。
目前,北京城管執法局並未對這一質疑作出迴應。
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相信,對城管的定性問題會對崔英傑案產生影響,如果城管執法本身缺乏合理性將必然影響到案件的量刑。
法外因素
按照法律的通常規定,此案已過審限。法院遲遲不決的狀態留給所有人沉重的懸念。和法院內不得而知的平靜不同,法庭外關於崔英傑案的爭論和關注從案發到現在一直從未停止。
從陣容強大的法律學者到鋪天蓋地的網民,從痛失同行的城管羣體到東躲西藏的小小攤販,從旁聽席上哭倒在親人懷中的李志強之妻到旁聽席上跟兒子目光相遇時眼中有淚的崔英傑之父——無數人都在即將而來的判決中注視着崔英傑的生死。
殉職後的李志強被北京市政府授予烈士稱號,單位爲他建了個網上紀念館,有人留言——得知殺害您的兇手已經審判了,作爲一個同行,感到很欣慰!期盼審判結果早日到來!有人留言——郭德綱師傅說天堂沒有小攤販,希望你能享受一個安靜的新年。他的家人仍然謝絕採訪,仍然在漫長的精神恢復中。
崔英傑的父親崔瑞武無所適從,一次次從北京無功而返,他覺得應該做些什麼卻又不知如何做才能保住兒子的命。家裏收到來自各地陌生人的匯款,附言裏是些安慰的話。老家村民、小學中學、服役部隊、保安同事紛紛寫來求情信向法院證明崔英傑是個好人。“我根本不想殺他,造成傷害我懺悔,我願意承擔責任。”法庭上說這些話時崔英傑硬朗的臉上流着眼淚。
一位當了8年分隊長的城管幹部對記者說,崔英傑必須死,如果不死如何讓城管在未來執法。“李志強現在是烈士,這個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
這恰恰正是中國政法大學阮其林擔心的。“我們不能因爲當前要正面宣傳打擊暴力抗法行爲而對被告人嚴懲,我們過去常常是這樣做的,使被告人成爲公共政策推行的犧牲品。不能用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方法來教育別人。”
律師夏霖在法庭上爲其當事人辯護時說:“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
……
我們的法律、我們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們的公民更幸福還是要使他們更困苦?我們作爲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這個社會更和諧還是要使它更慘烈?我們已經失去了李志強是否還要失去崔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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