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爲何有意見
其實,1月22日,中院院長羅安榮的報告也算中規中矩。
報告除了談成績外,也用140個字談了工作中薄弱環節,“社會主義司法理念還有很大提升空間,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環境改善的力度不夠;司法個案不公、不廉的問題存在,職業道德建設必須加強……”
工作報告的結尾,羅安榮說“法治無坦途,奮鬥正有時”。
市人大常委會一工作人員說,其實在對市中院報告分組討論時,已有代表團提出意見。但中院只派了庭長和副院長參加,聽到意見後也沒有答覆,衡東縣的人大代表們當時就不滿意。
一位參加小組討論的衡東縣人大代表回憶,小組討論之初,代表們也沒提太多意見,而輪到在衡東縣民政局工作的王友生代表發言時,事態發生變化。
當時,討論主持人叫王友生談看法,王說沒什麼意見。主持人說,還是談談吧。王說,既然要談,那就談點吧,“談點我們民政系統的事情”。
王所說的民政系統的事情,正是發生在2005年底的轟動全國的衡陽福利院“倒賣嬰兒案”。
當時,衡東縣福利院原院長陳明因該福利院在收養棄嬰時爲送來棄嬰的有關人員支付了“撫養費”,被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其他揀拾棄嬰給福利院的人員,因領取“撫養費”,被分別以“拐賣兒童罪”判處3-15年有期徒刑。
包括王友生在內人大代表認爲,此案善惡顛倒且程序違法。在衡陽中院的判決中已認定這些嬰兒爲“棄嬰”的前提下,仍以福利院支付了撫養費爲由,認爲“棄嬰”被“買”來後,就成爲“被拐賣的兒童”。
人大代表們認爲,“棄嬰”與“被拐賣兒童”是有本質區別的,而且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該案一審應由衡陽中院管轄,但中院卻在基層法院將該案依法移送中院之後,又違法交由下級法院管轄,人大代表們認爲這是“變相地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
而本案另一個疑點是,衡陽有6家福利院捲入此案,但最終卻只有衡東福利院的陳明遭刑事處罰,人大代表由此認爲,衡陽中院有司法不公之嫌。
據有關人士回憶,在王友生髮言之後,衡東代表團會場上響起掌聲,這鼓勵了在場的其他代表,他們發現,原來對中院提意見竟能引起大家的共鳴,此後,不少人大代表也提了其他意見。
衡南縣人大代表邱清楚說,據他所知,13個市、區、縣人大代表團中,對中院有意見的代表集中在兩三個團。
或許正是因爲有意見的代表團只是個別,發生在衡東代表團的事情並沒有引起有關方面關注。
有人認爲代表挾私“報復”
但也有人爲中院鳴不平。有多人證實,劉躍中本身就是中院管轄的一個案件的當事人,他的一個案子一審在基層法院勝訴,但到二審卻被改判,因此對中院心存不滿。
相關人士還認爲,劉躍中曾說,在衡陽中院打官司必須要有錢;任何一個官司哪怕在基層法院勝訴了,只要對方在中院有點關係,到了中院都可能推翻。“難道基層法院法官都是法盲?難道只有中院是真的,基層法院都是假的?”
這位人士還透露,衡東縣另一人大代表熊少林的情況和劉躍中也是一樣,這位人士認爲,這些人大代表有挾私報復之嫌。
相比較而言,2006年衡陽市優秀人大代表邱清楚的看法有些不同。
邱清楚曾任衡南縣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委主任,1月24日,他對中院報告投了贊成票。
邱清楚說:“以我個人來看,法院的工作還是不錯的,少數案子有些問題,那也是個別法官的問題,哪個法院沒有這樣的情況呢?中院對法官的要求也算比較嚴,此外,中院也經常邀請人大代表聽庭審,庭審之後,也會聽取代表意見和看法,經常給代表寄送資料,通報工作情況,寄送學習資料,供代表參考。”
邱清楚覺得,中院也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比如對於一些老百姓關心的案子,法律規定合議庭有權審判的,可以不通過審判委員會,否則一些案子久拖不決,一個案子搞幾年,時間長了老百姓會有想法,會影響法院的公信力。作爲人大代表否決中院報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類似情況,全國已發生多起,並不奇怪。
“因此,一個案子如果有問題,往往不僅是中院的責任,其他方面也有責任。如果能夠通過中院的爭取、通過人大代表的努力,對權力進行制衡,很多問題也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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