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別稱我‘老總’,叫我老塗就行了。現在我只是一個普通百姓。”
這個自稱爲老塗的男子,正是近期焦點新聞人物塗景新。此刻,面對全國各地蜂擁而至的記者,塗景新總是這般“糾正”記者們對他的稱謂。其言語間雖呵呵帶笑,嗓門也還那麼洪亮,眼神卻難以掩飾其內心厚重的蒼涼。與他以前意氣風發之時相比,如今舉手投足明顯有些遲鈍,頭髮更是掉了不少。
七年前,塗景新是江西省新大地實業發展總公司(下稱“新大地”)總經理、法人代表,南昌城裏一度聲名顯赫的企業家。在江西商界叱吒風雲的塗景新正如日中天之際,海南省司法機關以侵吞2556萬元公款爲由將他帶走,後又被一審判爲死緩。當他已作好充足心理準備上斷頭臺時,2006年12月12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刑事終審判決書—“無罪釋放”,又使他重獲新生。
七年,塗景新經歷了從千萬富翁—死刑犯—無罪釋放這樣一個傳奇般的軌跡。
自始至終,塗景新都不認爲自己的江西新大地實業發展總公司當初是掛靠海南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下稱“海南機械”)就成了國有企業,也不認爲自己戴上了頂“紅帽子”,就存在什麼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所以,當記者們向他提及這些敏感話題時,他總是有意地岔開。
“我眼下需要的不是轟轟烈烈,而是臥薪嚐膽,從零開始做出成績來,回報所有幫助過我的人,回報這個還有真善美的社會。”塗景新說。
塗景新其人
據瞭解,塗景新在1990年前後的南昌乃至整個江西都是名噪一時的企業界人物。尤其在其老家、素有“江西的溫州”之稱的南昌市安義縣,幾乎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江西一位安義籍人士回憶說,還是在他讀中學時,連他一個兩耳不聞窗外事的學生,都知道塗景新是安義的第一個千萬富翁。塗景新是從推銷紡織配件起步的,後又投身海南大開發。
記者從一份由江西省工商聯、江西省總商會聯合下發的題爲《關於對一起死刑案維權成功的情況報告》(下稱“《情況報告》”)的文件中瞭解到,1992年下半年,塗景新回到故鄉,並看中了位於南昌市核心商業區—八一廣場上的江西省展覽館,欲將其整體租賃下來再稍經改造,成爲經營電腦及其附屬商品的專業化大賣場。
然而,《公司法》在當時還沒有頒佈,所以沒有法律規定個人可以註冊公司,所以塗景新必須要有一個國營的主管單位才行。情急之下,塗景新想起了他在海南時結識的海南機械總經理黃智忠。經雙方協商,海南機械同意讓塗景新掛靠。當初雙方約定:海南機械不出資也不派人蔘與管理,只出具相關資信證明,並適當收取管理費;新大地由塗景新獨立出資經營管理。就這樣,塗景新順利地在江西省工商局成功註冊了自己的公司,企業性質爲全民所有制。然後,再由海南機械以紅頭文件形式任命自己爲新大地的總經理。
1999年1月,新大地與海南機械解除了掛靠關係,並經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手續,從而恢復了私有性質。
正值塗景新在IT市場長袖善舞之際,海南機械卻出了大事—就在雙方“脫鉤”10個月後,海南機械把前任總經理黃智忠告到了省紀委,揭露其存在徇私舞弊和挪用公款行爲。
據公開消息稱,1999年前後,海南省紀委不斷接到舉報材料,反映海南機械總經理黃智忠有嚴重的經濟問題。海南省紀委在立案查處黃智忠的同時,也把塗景新作爲連帶對象一併列入。隨即,海南省司法部門介入調查。
1999年10月19日,塗景新及其妻子王慧豔被緝捕歸案。此時,海南機械全面接管了新大地。
2001年8月,海南省司法機關對這起震驚贛、瓊兩地的塗景新等人涉嫌挪用公款案提起了公訴。
公訴方指控,新大地系海南機械成立的子公司,應屬於國有企業。塗景新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與擔任新大地財務部負責人的王慧豔相互勾結,侵吞公款2556萬元人民幣;黃智忠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並挪用公款15萬元人民幣。
2003年5月19日,海口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塗景新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塗景新表示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羈押了5年後,2004年12月15日,塗景新被取保候審。據他的二審辯護律師、江西雲龍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雲龍介紹,此案有兩個焦點問題:一是新大地的企業性質到底是國有還是私有?二是塗景新及其妻子的罪行有無足夠的指控證據?按照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註冊資金來源是企業性質的決定因素。而事實上,海南機械僅提供了一張資信證明,卻未有實際注入資金的進賬單。這就說明此爲空頭資金證明。
後來,經法庭調查覈實,海南機械確未對新大地投入資金,也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只坐享其成。按照“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新大地應視爲私有企業性質。新大地是在當時特定環境下才掛靠海南機械,由塗景新個人全額出資並承擔風險的私營企業。
李雲龍向記者介紹,在二審期間,他和同爲塗景新二審辯護律師的海南尚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湯尚濠,在江西與海南兩地收集了大量有效的人證及物證,並及時提交給了海南高院。在大量直接證據和其它方面的公正力量影響下,海南高院終在2006年12月12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刑事判決,上訴人塗景新、王慧豔、黃智忠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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