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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傑涉足房地產較深,而中央數次調控房地產的效果之所以不明顯,就與地方高官和開發商過分親密有關。一些地方高官與開發商形成了利益共同體,中央的政策很難得到貫徹執行。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央宏觀調控必須從反腐敗這裏打開缺口,殺出一條血路。而王有傑就是高官與開發商親密接觸的一個標本。
2月3日,星期六。湖北省沙洋縣廣華監獄。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來這裏兩個月了。這天早上5點鐘就起了牀,簡單洗漱後,打開電視看一會兒新聞,又練了會兒書法。吃過早飯後,他簡單收拾了一下東西,在數名警察的押護下,乘坐荊州中院的一輛警車前往武漢天河機場,然後乘飛機來到他很熟悉的北京秦城監獄,正式開始了一名服刑人員的生活。也就是說,從這天開始,王有傑的身份已經變爲北京秦城監獄的服刑人員。
此前的1月23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有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10天的法定上訴期內,王有傑放棄了上訴的權利,荊州中院的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在去年12月20日的庭審中,王有傑數次重複了這樣一句話:“我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最高法院指定荊州中院管轄王有傑案後,王有傑由北京秦城監獄換押湖北沙洋縣廣華監獄(司法部命名的“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按照多年來的慣例(省部級以上幹部服刑一般都在秦城監獄),法院的判決生效後,王有傑要被再次送往秦城監獄服刑。秦城監獄是唯一一所由公安部直接管理的監獄,其他監獄皆是司法部下屬。
法院認定,王有傑在擔任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期間,先後54次非法收受個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634.48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按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王有傑具有坦白有關機關不掌握的其受賄罪大部分罪行、贓款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從輕判處王有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王有傑另有890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緩。判決前,王有傑收受他人禮金633.4萬元,屬於違紀款,已被有關部門予以沒收。受賄款、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款、違紀款三項合計2157.88餘萬元。
中央黨校一位長期研究反腐敗問題的專家認爲,王有傑還有王昭耀(1月12日,濟南中院認定,王昭耀受賄704萬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650萬元,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按照以往判例,很可能就是無期徒刑。但去年以來,中央加大了反腐敗力度,特別是懲治高官腐敗,中央下定了決心。隨着北京、上海、天津、山東、陝西、廣東等地一些高官落馬,今年一月,中紀委又高調召開了七次全會。更重要的是,今年秋天中央要召開十七大,在換屆前,特別要反對買官賣官,反對高官腐敗,這個政治任務反映在司法上,就是要從重從快懲處高官腐敗案件。另外,王有傑涉案多與房地產有關,而中央數次調控房地產的效果之所以不明顯,老百姓有意見,就與地方高官和開發商過分親密有關,一些地方高官與開發商形成了利益共同體,中央的政策很難得到貫徹執行。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央宏觀調控必須從反腐敗這裏打開缺口,殺出一條血路來。
幫開發商徵地“不遺餘力”
荊州中院的判決認定,1997年底至1999年2月,王有傑利用擔任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的便利,應河南乾坤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政乾的請託,多次安排鄭州市主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將河南億德公司的45畝土地轉讓給李政乾的公司。2004年9月,李政乾按照事前承諾,採取簽訂虛假供貨合同的方式,通過王有傑之子王鍇,送給王有傑100萬元。
李政乾要開發房地產,看中了鄭州市農業路與經一路交叉口的一塊地,想買過來。但河南億德公司老闆劉錦鴻也看中了這塊地,並已經通過省政府辦理了用地許可證。這塊地總面積98畝,此前由河南金悅掛車有限公司租用。李政乾通過王有傑的兒子王鍇(此時,王鍇在李政乾的公司任職),來到王有傑的辦公室,請王有傑幫忙徵地,並承諾事成後給王鍇200萬元。
於是,在鄭州市展開了一場徵地大戰。其實,看中這塊地的不止這兩家公司,鄭州某銀行、某公司本來也想分一杯羹,但因爲沒有過硬的關係,就逐步退出了。用鄭州市一位官員的話說,“沒有過硬的關係,即使拿到了這塊土地,政府也會給收回來”。徵地大戰最後剩下李政乾的公司和劉錦鴻的公司“一決雌雄”。
一位知情者介紹,劉錦鴻的公司是鄭州市長從香港招商招來的,有市長支持;王有傑的兒子王鍇在李政乾的公司上班,李政乾有市委書記支持,所以具體辦事的分管副市長顯得非常尷尬。
後來,李政乾找到了競爭對手的一個“把柄”:億德公司的徵地手續違反了程序。李通過王鍇,把情況向王有傑彙報後,王把分管副市長周建秋叫來,大罵了一頓,並說,你們政府辦事沒規矩。於是,周建秋把鄭州市規劃局、土地局的兩位局長叫來,命令這兩個單位的“一把手”回去給省政府土地局寫報告,以原來的申請違反程序爲由,申請撤回億德公司的用地申請。同時,李政乾以河南金悅掛車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徵用這塊土地。
河南省政府接到鄭州市政府的撤回報告和申請報告後,認爲雖然原來的申請有一些問題,但“省政府又以維護政府辦文的嚴肅性爲由,沒有同意鄭州市政府撤回報告的申請”。省政府讓鄭州市政府出面協調這兩家公司的徵地糾葛。
爲此,鄭州市政府成立了專門的班子,協調處理這兩家公司的徵地問題。其間,王有傑給常務副市長打電話說,李政乾反映的情況有道理。後來,經過鄭州市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的多次協調,將這98畝土地一分爲二,劉錦鴻的公司53畝,李政乾的公司45畝。上報省政府後,省政府同意了這個方案。
“徵地事件在鄭州影響很大。有人舉報王有傑爲兒子王鍇謀取利益,不久,王鍇就辭職去北京了。”一位知情者說,“所以,李政乾行賄100萬元的事情,不久就被有關部門掌握了。”
徵地事件過去4年後,李政乾沒有忘記當初的承諾,送給王鍇100萬元後,來到王有傑的辦公室對王說,等公司狀況好了,再給另外100萬元。
因王有傑事先對王鍇說過,收錢不要留下痕跡,所以李政乾和王鍇商量了一個自認爲“萬無一失”的送錢方式。2004年初,廣東天河思維電子有限公司與李政乾的河南乾坤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300萬元的供貨合同(提供發電機組),在香港驗貨。乾坤公司預付100萬元定金。李政乾故意違約,100萬元定金被廣東的公司“沒收”。不久,廣東天河思維電子有限公司完成了使命,就註銷了。
爲開發商減免鉅額稅費
法院認定,王有傑受賄634.48萬元,共有7名行賄人。其中,高復東是一名很特殊的行賄人,他與王有傑在洛陽相識。那時,高復東是洛陽市美術陶瓷公司總經理,因爲公司生產的“九都”牌唐三彩在8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國際旅遊會議上被評爲優秀旅遊產品,並榮獲金牌,因此公司被外交部定爲國禮定點生產廠家,高復東得以接觸高層官員。1988年,時任河南省委副書記、省長的程維高(程在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位子上退休,2003年被中紀委開除黨籍、撤銷正省級職級待遇)來洛陽美陶公司視察工作,高復東極力向程推薦時任洛陽市委副書記的王有傑,說了王很多好話。不久,王有傑升任漯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荊州中院認定,高復東共向王有傑行賄64萬元。
1995年底,高復東花3000元將一個空殼公司轉入自己名下,註冊成立了河南高鑫金屬礦業有限公司並任董事長。高復東通過以前的關係,搞到了位於107國道鄭州段附近390畝土地的規劃許可證。因爲需要交納500萬元的定金,高復東約請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行長吃飯,並把王有傑請來作陪,此時王已是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中間人介紹說,王有傑和高復東是生死之交。席間,王有傑對銀行行長說,高復東是我多年的老朋友了,是有名的企業家,請行長支持一下,我替他擔保。500萬元貸款很快到手,高復東送給王有傑10萬元感謝費。
開發390畝土地是一個非常大的工程,高復東不僅資金不足,而且也沒有開發資質。當然,高復東的目的並不是開發這塊土地,而是“炒賣”,並從中獲利。於是,高復東不久就將390畝土地的開發權轉給了河南建業集團董事長鬍葆森。胡曾入選“2004福布斯中國富豪榜”,排第92名。但雙方商定,還是以高復東的高鑫金屬礦業有限公司名義繼續辦理徵地手續,也就是說,不變更徵地主體,而是採用變更股權的方式,由胡葆森的建業公司收購高鑫公司,間接取得390畝土地開發權。這樣,高復東的公司成了胡葆森的子公司。這麼一倒騰,高復東賺了700多萬元。
高復東將390畝土地開發權轉給胡葆森後,胡讓高復東出面,並以高鑫金屬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減免徵地需要交納的各種稅費,並許諾事成之後給高復東400萬元回報。高復東答應辦理後,胡葆森當即送給高復東一套86萬元的房子和40萬元現金。
1997年1月,高復東把減免申請交給了王有傑。王有傑把分管副市長周建秋叫到辦公室,讓周具體辦理。周問王有傑,減免多少、如何減免、減免的事由?王有傑說,全部減免,理由就說是國家安全部門的項目。
後來,周建秋在向有關部門交代問題時說:“當時,我想讓王書記在減免申請上簽字,但他不籤。所以,我簽字的時候,手都有些發抖。”
周副市長的簽字是:根據實際情況,該公司系國家安全部門的項目,經研究同意免交。
“這樣簽字的目的,無非是找個減免理由給具體辦事的人看。”周建秋說,“即使是國家安全部門的項目,按照鄭州市的規定,也不能減免。”
一番運作下來,辦理390畝土地徵地手續後,共計減免新菜田開發、水利基金、勞動力安置轉戶、市政配套設施等費用912萬元。爲此,高復東得到了360萬元的回報。不僅如此,390畝土地的出讓金1226萬多元,也是分期交納的。因爲周副市長還有一個批示:此項目系國家安全局系統,情況特殊,出讓金半年內付清。而其他公司徵地,土地出讓金一般都是一次性交納。
而減免徵用390畝土地需要交納的912萬元各種費用,高復東共給王有傑人民幣10萬元、美元3萬元。也就是說,王有傑收受了人民幣10萬元、美元3萬元後,給開發商減免了912萬元鉅額費用。
全力替開發商“排憂解難”
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榮坤,先後7次送給王有傑人民幣90萬元、港幣10萬元,作爲回報,王有傑多次爲開發商排憂解難。特別是在開發商與拆遷戶發生糾紛、進而引發訴訟後,王有傑堅定地站在開發商一邊,爲開發商謀取利益。很多拆遷戶至今還不知道,他們面對的開發商之所以如此強硬,原因是其背後站着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王有傑。
綜合卷宗材料和法院的判決,王有傑主要從五個方面來爲開發商排憂解難。一是,政府成立專門機構替開發商處理拆遷糾紛。李榮坤的地產項目牽涉許多拆遷戶,因爲補償和安置問題沒有協商好,一些拆遷戶阻止施工,李榮坤擔心拆遷戶鬧事,便寫了一個《關於成立銀基商貿城回遷安置聯合辦公室的報告》,直接交給王有傑。因爲此前,李榮坤多次安排王有傑的妻子李鳳英、兒子王鍇到新疆等地觀光旅遊,所以王有傑馬上批示:同意報告提出的意見。李榮坤拿着王有傑的批示,找到市長,市政府便專門爲李榮坤的公司成立了一個機構,並由一位分管副市長掛帥,替開發商處理拆遷糾紛。
二是,動用警力拘留拆遷戶。一些拆遷戶對補償方案意見很大,聲稱不解決問題,決不搬遷。爲了“槍打出頭鳥”,李榮坤找到王有傑,想讓公安抓幾個人,把拆遷戶的“囂張氣焰”給打下去。王有傑就給一名副市長和公安局長打電話,公安局以鬧事的名義,抓了幾個爲首的。
三是,縱容開發商使用武力。2003年下半年,鄭州市檢察院幾名檢察官到銀基商貿城辦案,遭到李榮坤公司員工毆打,鄭州市公安局以妨礙公務爲由,要追究李榮坤的責任,並要拘留打人者。李榮坤找到王有傑後,王打電話給鄭州市公安局負責人,不讓抓人,要調解處理。
四是,干預司法。42戶拆遷戶與李榮坤的銀基公司打起了官司,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銀基公司敗訴。李榮坤又寫了報告給王有傑,王批示給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院長批給具體辦案人員:按王有傑的批示辦。結果,銀基公司二審勝訴。42戶被拆遷戶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發回再審,而再審只作了小部分改判。荊州中院在判決中說,王有傑干預河南省高級法院對李榮坤所在公司與拆遷戶回遷糾紛一案的審理工作。
五是,包庇開發商。李榮坤因涉嫌詐騙500萬元,被廣東警方立案偵查,廣東警方前往鄭州抓人。抓獲後,廣東警方帶李榮坤前往機場,在半道上,遭到鄭州市公安局的“攔截”。原來,李榮坤被抓後,其弟弟找到王有傑,王立即打電話給鄭州市公安局長,讓局長協調一下,儘可能不要把人帶走。於是,鄭州警方緊急攔截,把李榮坤給保下來了。
去年12月20日,在荊州中院開庭時,公訴人通過多媒體示證系統,出示了李榮坤的相關證詞。1999年王有傑出國考察,李榮坤從鄭州飛往深圳,然後轉道香港,在香港機場當着王有傑的面,將10萬港幣交給王的兒子王鍇。王有傑每幫李榮坤解決一次難題,就會有一筆“收入”。
巧合的是,早在2005年12月21日,也是在荊州中院的審判庭,公訴人將鉅額資金陸續轉到裕達公司。直到2005年4月,王有傑被“雙規”,這些資金一直被裕達公司使用,後被有關部門收繳。
在王有傑案中,還有一名開發商叫鮑義軍,法院認定鮑向王有傑行賄72萬元,目的是低價購買漯河市政府所屬的藍田賓館。此時,王有傑擔任漯河市委書記。賓館位於漯河市黃河路西段,佔地108畝,建築面積兩萬平方米,漯河市國資委評估值是3200萬元,最後2600萬元賣給鮑義軍。收購賓館後,鮑義軍曾要給王有傑40%的股份,王有傑沒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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